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认为培训班没有按约定培训儿子乐乐,而将孩子从常训队调到兴趣班,杨先生将某足球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协议。今天上午,该案在丰台法院开庭。
原告杨先生起诉称,2013年初,儿子乐乐在被告某足球培训中心练习足球,乐乐代表俱乐部参加当年北京市足协举办的百队杯幼儿组足球比赛,随队取得当年幼儿组冠军。2014年杨先生与该足球培训中心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约定乐乐作为梯队球员继续练习足球,被告积极安排参加各项足球比赛。杨先生称,协议签订后,被告每周对乐乐进行每周四次培训练习。三个月后,被告无故将乐乐调整到兴趣班,此后就再也没有参加过任何正式比赛。
杨先生认为该足球培训中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培训中心解除协议并退还纪律保证金1万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在合同履行期间,培训中心一直按照训练计划,原告所提出的调队一事,中心完全是为了提高队员的足球兴趣和自信心,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训练手段,这在足球训练中也是常见的。“兴趣班也是我们俱乐部的队伍,这也是短期的调整,如果孩子恢复了自信心就会调回,这都是很正常的。”
另外,被告方称,乐乐并不是没有参加任何比赛,之后还参加了多次比赛并获得冠亚军等好成绩。“现原告拿这件事作为借口要与本中心解除合同,实际就是要损坏集体的利益而达到个人目的。”
杨先生表示,2015年7月,因为乐乐转学了,离培训中心比较远,就没有在培训中心训练了。 被告方认为,原告的孩子转到了西城区的某小学,2015年7月该小学招足球特长生,原告孩子经过测试被录取了,该小学也与另一个比较大的足球俱乐部进行合作,原告孩子就在该小学接受训练,不在培训中心训练了。原告实际违反合同,找出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