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委托理财切记签合同

2016-02-02 05:59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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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法官:委托理财切记签合同

涉理财案件数量飙升 合同缺失难立案

2015年年初某银行进村宣传投资理财产品,拆迁户刘某一次性购买了80万元的保本付息理财产品。本想借着理财产品使自己的资产增值,没想到却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理财公司卷钱潜逃,连本金都无法收回。无奈之下,刘某起诉当初宣传理财产品的银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刘某无法提供与银行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本案最终无法立案审理。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理财市场逐渐“平民化”,涉理财案件的数量也呈现一路飙升的趋势。普通民众对理财投资的认识往往只停留在表面,关心的重点也多放在利率高低和是否能够还本付息,而对于投资领域的相关信息也只是从推销者处得知,这也是近年来理财案件数量激增的一个内在原因。

法官表示,有闲置资金的情况下,适当、理智地投资理财并无不妥,但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相关合同必须齐全。不论投资者是在投资公司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还是在银行或银行对外的流动宣传展台上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在决定购买之后,确定投资者与代为投资理财方以及第三方理财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以及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落款处不仅有己方签章,还应当有代为投资理财方或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落款,否则就会如同刘某的案例一样,由于无法提供与银行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因而无法将银行列为被告。

二是理性投资,切忌过贪。普通投资者对于市场风险的估计总是不够真切的,对于理财产品的认识也多停留在表面。很多时候,理财产品购买与否取决于理财产品利息的高低,这也就促使许多理财公司为了招揽到更多生意,无视投资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抛出高额利息回报作为宣传的噱头,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自身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牢记“投资市场中风险与回报是成正比的”,切忌人云亦云,抵制高息诱惑,用理性的判断,选择正确的理财产品,合理控制风险,减少因投资不慎带来的财产损失。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