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消费者邵女士等10人参加北京中国旅行社推出的泰国五晚六天“旅游惠”,享受2000元低价游,条件是先交50万金融押金。邵女士分两次将钱打给与其签约的中国旅行社员工毕先生,可就在结束行程后,中国旅行社却否认押金之事。于是邵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要50万押金及利息。
庭审时,中国旅行社辩称,收押金乃是员工个人行为,消费者应向员工本人索要或去报案。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定员工系代表中国旅行社与邵女士签约,收款乃职务行为,一审支持了消费者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表示,此案背后反映出旅游行业收取保证金的乱象,已向国家旅游局发出司法建议,国家旅游局日前正式复函,称已针对建议内容,在调研基础上于2015年12月24日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
原告 赴泰“优惠游”先交50万押金逾期未退
2014年11月,邵女士代表10名消费者与北京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一地五晚六天旅行,参加该公司“旅游惠”,但首先需要支付金融押金50万元才可以,钱款交付后,此行每位旅客可享受2000元的旅游优惠。
合同同时约定,在旅行结束后,2015年2月3日至5日之间押金全额退还,汇款手续费由中国旅行社承担,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保本无息。
随后,邵女士分两次将钱汇给中国旅行社,该旅行社工作人员毕先生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加盖了中国旅行社合同专用章、中国旅行社中国公民中心亚洲部业务专用章,毕先生在签约代表处签名。
合同签订后,邵女士等一行10人如期出行,但在旅行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中国旅行社却迟迟不退还金融押金。几经索要未果,2015年3月,邵女士将中国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金融押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 中旅:合同系伪造收押金是员工个人行为
庭审时,中国旅行社辩称,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员工毕先生自行伪造签订的,钱款也是打到了毕先生自己的账户内,公司并未授权其收取押金,也没收到该押金,故此,邵女士应向毕先生本人追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旅行社认为,邵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同时,该公司主张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游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退还相应款项,亦应在按照市场价补齐价款后,退还剩余费用。
判决 员工系职务行为判决中国旅行社依约退钱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毕先生在收取押金时在中国旅行社任职,且合同及发票上也有旅行社多个专用章,且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已经在毕先生以中国旅行社的名义组织、履行完毕,故毕先生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即使其没有得到授权,邵女士也有理由相信毕先生收取押金的行为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
故此,朝阳法院一审判令,邵女士与中国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中国旅行社依约应于2015年2月5日之前退还50万元金融押金,其未及时退还,应支付邵女士逾期未退还期间的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向国家旅游局发建议得到正式复函
朝阳法院表示,此案背后反映出旅游行业收取保证金的乱象,为此,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
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数额;
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方式,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担保,采取现金形式的应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证资金安全,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时间和方式;
建议加强出境游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制度,防止挪用、侵占及利用出境游押金非法牟利等情况发生。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通报,国家旅游局已于近日正式复函,已针对建议内容,在调研基础上于2015年12月24日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要求全国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开展对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自查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