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窑厂主因拖欠农民工工资11万余元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农民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今天(2月25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不仅可以由公诉机关进行公诉,而且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在拒执罪的追诉程序上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该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张根大表示,拒执犯罪被告人的还钱态度如何,会影响到案件的量刑,因其威慑力推动了各地法院的执行工作。
关于自诉的内容,《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则规定,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