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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发票可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2016-03-09 06:36

来源标题:公益捐赠发票可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针对从事公益事业的部分社会组织无法正常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问题,财政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多数社会组织难以申领捐赠票据

据统计,2014年全国社会捐赠总额为612亿元,其中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525亿元,超过总量的八成。2010年,财政部曾颁布《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在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在具体操作中,部分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却无法正常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除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认定的大约4000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领取外,“其他公益性组织”由于没有相关文件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从而难以正常接受开具捐赠票据。这部分组织占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的绝大多数。

用税务发票替代捐赠票据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由于不能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多数社会组织只能向捐赠人开具税务发票,少数组织通过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并开具捐赠票据,造成了主体责任不清晰。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既同捐赠性质不相符合,也致使很多捐赠无法履行。”

针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存在的问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选择广东、上海、江苏、河南等地进行了调研。通过情况摸底,发现除北京、天津、深圳、郑州等少数地方外,多数地方都存在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问题。

可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在上述背景下,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并出台了此项文件,规定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北青报记者发现,文件明确了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程序,并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这相当于接通了接受捐赠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依法合规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对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监督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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