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说是连续工作百余天“过劳死” 但公司以他在单位看黄网为由拒赔
按家属说法,在为公司连续工作100余天后,老陈(化名)在加班时突发脑干出血,因抢救无效死亡。而公司却称老陈病发时在浏览黄色网站并手淫,以其病发是自身原因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赔偿。老陈的妻儿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1万余元。案件近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家属说
丈夫五一加班
妻子接求救电话
2014年7月,老陈辞去了原本在天津的工作,来到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设计师。
据老陈的妻子田女士(化名)说,当时老陈在天津时供职的公司待遇其实不错,之所以辞职来京,完全是因为朋友的盛情邀请,并许诺了更好的待遇。但来京后,老陈发现公司承诺的待遇只是空中楼阁。公司不仅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而月工资也仅有五千余元。
据田女士说,在公司,除了设计的本职工作,老陈还要负责从原料选择、成本控制到客户接洽等一整套工作。田女士说,因为工作太辛苦,老陈曾和自己透露过项目完成后就想换一份工作,但他却没能等到这一天。
去年5月1日,本应是国家法定的假日,但老陈因为与客户约好,要对产品设计进行沟通,一早他便到了公司,一直等待着客户前来。原本公司员工小孟也应该按时来到公司,但不知为何,直到下午公司还是只有老陈一人。
田女士一直在天津的家中等着老陈。原本老陈和她说好,当天谈完工作就回天津,他的行李也已经打包好,就放在办公桌旁。但当天下午两点多,田女士突然接到了丈夫的求救电话。
“他当时在电话里说他不好受,让我快来北京救他,之后就没有再说话了。”田女士回忆,她接到电话后感到事情不妙,便急忙往北京赶,但丈夫的电话却再也没有接通过,“当时我就知道出事儿了”。
抢救八天
脑出血不幸去世
一边赶路,田女士试着通过丈夫的同事询问丈夫的情况,但当天公司员工全部放假,原本应该在公司的小孟也没有准时出现。最后,公司员工只好联系到了在公司附近的快递员,让快递员帮忙前去查看,这才发现老陈早已陷入深度昏迷。
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老陈在给妻子打过一个电话之后,便歪倒在座位上,再也没有动弹过。
等到120的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距离老陈病发已经过去了近三个小时。医院诊断其为脑干出血,经过八天的抢救,5月8日,老陈不幸去世。
在田女士眼中,老陈平日里身体健康,是个工作狂。他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平日里唯一的爱好就是做设计,就在大年三十,老陈依然在为公司修改设计参数。从去年1月1日到事发当天,虽然家就在天津,高铁不过几十分钟的车程,但老陈只有春节给自己放了假,其余时间他都没有回过家。
因认为公司为老陈连续安排100多天的超负荷工作,引发其脑干出血死亡,田女士和儿子一同将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万余元。
公司说
“死者为大,法官您自己看吧”
案件近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公司表示对老陈之死没有任何责任。
公司代理人表示,老陈的死亡原因是脑干出血,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庭上,公司播放了公司监控录像,并指出事发当天老陈根本就没有打开过设计软件,因为监控中拍到的电脑显示屏一直是白色,而非设计软件的蓝色界面,因此其并非在加班工作。不仅如此,在多个时间点,老陈的左手都在做着疑似手淫的动作。“死者为大,我就不说了,法官您自己看吧。”
而对于田女士所称的,老陈是因连续加班引发脑干出血的理由,公司表示老陈并非是公司的全职人员,而是兼职。老陈的工作形式很自由,不需要每天打卡,公司只是将设计任务交给他,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因此也不存在加班的情况。
“这是对逝者极大的侮辱!”听到公司代理人的发言,田女士十分激动,“一出事儿就说是临时工干的,这是什么态度!”田女士拿出了丈夫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出事当天,老陈还在完成领导交办的与客户接洽的任务。而在事发前的几个月,老陈还为了产品的成品生产出差过一个多月。
出事后,公司高层还对田女士避而不见,已经退休的田女士甚至拿不出为丈夫操持葬礼的钱。
但公司则表示,事发后,公司积极垫付了医疗费3万元,并在网上帮助其募集了2.4万余元善款,善款已全部交给了田女士。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对老陈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从情理上也已经垫付、募集了相关费用。
律师说
抢救超过“黄金48小时” 不能认定工伤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李广兴律师表示,“过劳死”虽然已经成为了大家议论的热词,但并非是一种疾病形式,也并没有被纳入国家的工伤分类标准。职工发生“过劳死”,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能否认定工伤,关键不是老陈是否在加班,或者有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发病后,抢救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李广兴律师说,只要老陈是在工作状态下病发,如果能够符合48小时的抢救时限,则不需要讨论老陈的病因,工伤可以得到顺利认定。
对于48小时的时限,法律界人士多有争论。老陈的抢救前后历时八天,但田女士表示在她当天晚上赶到医院时,老陈的瞳孔已经散了,“当时人已经完了”。
“48小时一过,他们的态度一下就不一样了。”对此,田女士的代理律师也只能苦笑,“一过48小时,就没法再认定工伤了,田女士也只能走诉讼索赔这一条路。”
一方面,用工方要求医院实施无效抢救以拖延时间,同时,家属却可能以伤者伤情过重,抢救也是徒劳或抢救后仍无法恢复劳动能力为由,拒绝继续救助。
但其实,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在面临时限节点时都会面临这样的困境,法律以48小时作为分界线,是考虑到这一时限是抢救的黄金时间,是在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后确定的。
律师说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或面临双倍工资赔偿
无法认定为工伤,田女士只能通过诉讼索赔,要证明公司一方存在过错,就要证明老陈的脑干出血是由于工作负荷过大而引起的。
在老陈的死亡证明上,死亡原因只有四个字:脑干出血。
“从医学上讲,脑干出血主要原因有高血压、不良嗜好、过度劳累、天气寒冷,我们做一下排除法,那老陈的病发只可能是因为过度劳累。”虽然田女士的代理律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证明老陈超负荷工作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显然只有这些远远不够。
在法官的要求下,田女士答应回去尝试寻找丈夫在事发前是否有过体检等能够证明其身体条件的证据。因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法官宣布暂时休庭。
虽然索赔困难重重,但李广兴律师表示,在这个案件中,公司还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过错,那便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老陈签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李广兴律师表示,如果田女士能够提供老陈在单位持续工作的证明,就可以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老陈在公司就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刘苏雅 J244
插图 王金辉 H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