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坐着轮椅到庭应诉。摄/记者 唐李晗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早高峰在天通苑乘坐地铁5号线被挤撞受伤,乘客王涛(化名)认为运营人未尽到保障义务,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诉至昌平法院,索赔190万余元。
昨天(3月22日)下午,此案在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开庭审理。法庭上,地铁公司称其并非实际侵权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原告索赔的数额也过高。地铁公司申请对王涛的伤残情况与其的参与程度进行鉴定,据此来判断地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意外 男子早高峰天通苑乘地铁被撞残
王涛诉称,2014年1月15日早7时许,他乘坐地铁5号线从天通苑北站上车,因候车乘客较多、站台拥挤,在车门打开瞬间,后排乘客快速向前上车,瞬间将站在前排的他挤进车厢,致其飞出撞到对侧车门并昏迷。
王涛称,事发时他被撞晕在车厢内,醒来后听到车厢内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但一直没人上前。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他才由地铁管理人员抬出站。
经999急救中心抢救治疗5天后,王涛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后经诊断伤情为颈髓震荡损伤,致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
由于事发时人流量太大,无法找到直接撞伤的侵权人,王涛认为,地铁运营人未尽到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故起诉地铁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庭审 地铁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
昨天14时许,57岁的王涛坐在轮椅上来到法庭,地铁公司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庭上,地铁公司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法庭认为,被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可另行解决,将不在此次开庭审理。
地铁公司认为,地铁公司并非侵权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通过原告描述的受伤过程,也可以看出,在此次受伤事件中,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原告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被告并不是实际侵权人,导致原告受伤的其他侵权行为人没有依法追加。”
地铁公司表示,从医院的确诊病历等可以看出,原告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乘坐地铁,在拥挤的过程中,被不确定的第三方侵权人引发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原告有些票据已经医保报销,只有5万余元没有报销,原告是想通过诉讼重复收益。
对此,原告表示,“我确实曾经试图报销,但是对方不同意,没有报成,现在一分钱也没有报。”
地铁公司认为,原告有工作,事发时是上下班时间,原告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原告本可以申请工伤,现在视为主动放弃,本可以报销的这部分地铁公司不应该赔偿。”
庭上,原告出示了证明涉案地铁站客流量较大的证据,以说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地铁公司表示,北京地铁是公益性的地铁,提供的服务也是公益性的,乘客只需花2元(事发时地铁还未调价),就可坐遍北京城;且在地铁车厢两侧都有穿黄衣的疏导员,在站厅也会无限循环播放安全提示,北京地铁已经做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原告不该过分强加太多的社会责任给地铁公司。
原告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在早晚高峰人流大,自己应做好相应的保护。
被告要求对原告伤残情况重新进行鉴定。法庭表示,待鉴定结果出来,法院再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追访
原告:事发时没人维持秩序 被告:已为乘客上了意外保险
休庭后,王涛在回忆事发经过时表示,当时地铁站台内的人很多,他并没有看见地铁工作人员维持秩序。
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的代理人告诉记者,天通苑北站是地铁5号线的总站,客流量比其他地铁站都要多,因此地铁运营一方虽然做到了疏导客流,但是实在控制不了。
北京地铁平均每天承担着1100万的客流量,原告受伤事件只是小概率的意外事件,地铁公司每天都在早晚高峰中对乘客进行疏导,保障有序进站,但乘客数量依然很多。
该代理人表示,考虑到像原告这样因为人群拥挤发生意外的现象,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给每位乘坐地铁的乘客都上了意外保险,如果发生意外后找不到施害方,会根据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法制晚报微信公众号:fzwb_521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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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惠地铁挤伤 地铁赔2万
因在高峰期乘坐地铁时被乘客推挤摔倒,朱先生认为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将其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许,朱先生在地铁四惠站乘车去往梨园站,在车门开启时准备上车,却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对面的座位上,但具体致伤人不明。
随后地铁值班人员徐某将朱先生送医院治疗。经诊断朱先生左侧7-11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地铁公司为朱先生垫付了部分费用。
庭审中,地铁公司出示了四惠站内张贴的乘客须知、站内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照片的复印件及日常宣传广播词,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查,事故发生时,该站台上有3名地铁工作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发生在下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