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2016-03-28 14:01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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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干部“能下”渠道 增至7种

本市出台“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家庭困难可“自愿下” 任期届满不得延长 群众意见大“不宜任现职”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洁)为解决长期以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出台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领导干部“下”的七个渠道。其中,将“干部群众评价不高、意见较大” 、“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情形纳入“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此外,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

今天(28日)上午,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多种“能下”情形。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办法亮点

领导干部“能下”渠道增至7种

此次的《实施办法》中,对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作了扩展。在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的6种“下”的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

同时,将“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

至此,本市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7种“下”的渠道。

领导干部家庭困难可“自愿下”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规定,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

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党委书记承担“能上能下”第一责任

根据要求,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须建立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工作中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权威解读

《实施办法》解决“能上不能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实施办法》?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2015年7月,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作出了制度规范。根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此次本市通过制定《实施办法》,一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同时,提升干部制度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此外,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明确干部“下”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强调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并及时把那些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奋发有为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大胆使用起来。

同时,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地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能上能下”

工作不力将追责 

问:对抓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下一步,我们也将在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二是要加强专题培训。让操作执行的同志熟悉精通《实施办法》,真正搞清楚文件的精神实质,搞清楚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关键问题,提升组织人事部门推动制度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将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年度考核、巡视、信访举报核实、《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方式,了解各区局级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情况。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实施办法》落地见效、起到作用。

领导干部    

七种“能下”渠道

渠道1

到龄免职(退休)  

看点:干部可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在到龄免职(退休)的情形中,《实施办法》明确,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同时提出,“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渠道2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看点: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不得延长

此次实施办法在“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部分,保持与中央《规定》一致,未作调整。其中提出,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

与此同时,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渠道3

问责追究

看点:篡改个人档案纳入追责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具有15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实施办法》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7种情形进行了引用。

同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增加“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和“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 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3种情形。

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

渠道4

辞职辞退

看点:自愿辞职可保留领导级别待遇

本市的《实施办法》中新增加了“辞职辞退”部分,明确本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强调了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的程序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应当辞退的5种情形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其中,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予以安排。

渠道5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看点:离职学习超一年免现职

本市的《实施办法》在“无法正常履职调整”部分,除健康原因调整外,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的两种情况。具体表述为,非组织选派,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渠道6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

看点:群众意见大“不宜任现职”

《实施办法》提出, 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调整。

本市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和利用职权为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失误”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群众评价不高、意见较大”3种情形。

同时,在“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形中,增加“市委实施意见”要求;在“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情形中,增加“《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中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情形”内容。

具有规定的13种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应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等措施,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渠道7

违纪违法免职

看点:违法违纪分3层次“下” 

“违法违纪免职”方面,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下”的方式,明确提出对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因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受到较轻处分、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免职调整。

本版文/记者 李洁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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