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被认定为摩托致其车祸担责 死者起诉厂家

2016-03-30 05:35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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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摩托当电动车卖 出事厂家担责

孙某违规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被货车撞倒后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的电动自行车属摩托车,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因认为厂家以电动自行车的名义实则出售摩托车,故此孙某家属将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7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厂家赔偿13万余元。后孙某家属不服上诉,3月29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

电动车被认定为摩托

孙某家属诉称,2013年12月27日,徐某驾驶北京宏顺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货车把孙某撞倒,造成电动车损毁,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经司法部门认定,在孙某的电动自行车为摩托车的情况下,双方承担对等责任。

孙某家属认为,厂家以电动自行车出售给孙某,可认定责任时按摩托车机动车认定;如果认定为非机动车,孙某应当不承担责任,该部分责任应当由被告厂家承担。故孙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厂家赔偿各项费用74万余元。

据了解,2014年孙某家属就曾起诉徐某、宏顺通达公司、澳柯玛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152万余元。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22万元,同时判决徐某赔偿52万余元。

一审家属获赔13万

一审法院认为,厂家未就其生产的车辆系机动车对死者进行成分的安全提醒义务,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死者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之一,故厂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情况确定厂家对原告除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此,一审法院判决澳柯玛公司赔偿孙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家属称厂家应担全责

一审宣判后,孙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29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如果涉案车辆是非机动车,我方就不存在任何责任,而厂家却把机动车以电动车名义出售。”孙某家属代理人认为,由孙某承担的部分责任应该全部由澳柯玛公司承担。

而澳柯玛公司则称,孙某没有右侧通行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该行为与车辆质量没有因果关系。澳柯玛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随后法庭宣布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出裁决。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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