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出租房变“凶宅” 房东索“贬值损失”近13万

2016-03-31 15:2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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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称出租房变“凶宅” 房东索“贬值损失”

原告房东与代理人在法庭上摄/记者 曹博远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老李从承租的12层楼房坠亡,致使房屋变“凶宅”,房东张先生夫妇将老李的儿子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房屋“贬值损失”近13万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开庭。在法庭上,被告称老人没有精神类疾病,死亡是意外,原告称是跳楼自杀。原被告表示可以调解,法官表示庭后进行调解。

老人出租房跳楼身亡 房东告家属索赔

张先生夫妇是通州区某小区的业主。2015年5月,张先生与小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出租其住房,租金每月3600元,租期一年。后小李父亲老李一直居住在出租房内。后老李从该房窗台坠楼身亡。

张先生说,2016年春节后,他将该房屋出租信息挂至中介公司网站对外出租,至今未租出。

此后,张先生起诉小李索赔。

张先生说,小李承租房屋后擅自转借给他精神异常的父亲老李居住,老李翻越1.5高窗台跳楼自杀,使该房成为“凶宅”,导致无人愿意租住该房。小李对其父亲负有监管职责,对老李在涉案房屋内跳楼自杀具有过错,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被告当庭提出反诉被驳回

上午10点,庭审开始,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和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被告小李没有出庭,委托代理人应诉。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驳回。”被告代理人表示,根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原则,原告起诉被告给其造成了损害,应就损害事实、损害数额提供证据,现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赔偿。

代理人表示,老人突然离世,给被告及家人带来很大打击,原告没有任何证据直指老人去世是被告照顾不周所致,给被告造成很大伤害。被告家人也因此怀疑他是否真的没有照顾好老人。“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及被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被告就原告行为提起反诉,请求原告向被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

法官经过短暂休庭后再次开庭,法官称,被告反诉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受理,但被告可以另行起诉。

被告当庭递交了一份录像证据,“这是我们昨天晚上临时录下来的。”被告代理人拿出手机,法官和原被告当事人一起观看,“涉案房屋电表还在走,房子外边还有鞋,说明这个房子一直都有人住。”

原告代理人表示不认可录像证据,“每一层都一样,被告录像不能说明就是在涉案房屋门口拍摄,我们不认可。”被告代理人表示,可以马上随同法官到涉案房屋去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在2016年3月确实已经出租出去了。”听到被告说法,原告代理人说。

房屋是否属转借双方有争议

原告表示,2015年9月底,他们在小区里的一个群里得知有人跳楼死亡,“我们给被告打电话,对方才承认是父亲出事了。租房合同中写明,涉案房屋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被告代理人称,对于被告父亲的死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结论是高坠死亡,并没有说跳楼死亡,具体原因没有说明,“被告上班时看到很多人围着,警察也来了,才知道父亲出事。老人71岁,是在涉案房屋以外死亡的,并不是涉案房屋内,因此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声称我们转借,给自己的父亲住怎么能说是转借呢?”

“被告自己在小区其他楼层租了房子,为何还要租房子,难道不能和父亲一起住吗?难道不是给父亲特意租的房子吗,这不是转借是什么?”原告代理人反驳称。

被告称老人没有精神类疾病,死亡是意外,原告称是跳楼自杀,出事房屋是12层。

庭审最后,原被告表示可以调解,法官表示庭后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延伸采访

卖房时未披露“凶宅”信息 应认定为欺诈

“凶宅”一般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

据了解,目前有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立了“凶宅”数据库,分门别类地登记了曾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北京住宅。据统计,北京目前至少有900所这样的房子。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常清律师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凶宅”房东应将房屋内曾经发生过的恶性凶杀事件如实告知购买方,由购买方来决定是否购买。

房东若没有告知,或没法证明已经告知,则构成欺诈。购买方有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  作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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