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插图王金辉
生活中特别是在交通运输领域,意外时有发生。当意外不幸降临,被害一方遭受不测让人同情,而所谓的加害一方也觉得自己格外冤枉,本就是难以预料的意外,在发生之后却被对方要求巨额的赔偿。面对飞来横祸,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意外
驾车过井盖却轧死一人
北京顺通润泽水产养殖中心虹鳟鱼养殖员魏先生从院内排水井钻出时,恰逢张先生驾车驶过井盖,车辆的轮胎碾过了井盖,导致魏先生当场身亡。
据魏先生的同事回忆,事故发生当天,魏先生为鱼塘排水时察觉到水流异常,便下井查看阀门。由于从鱼塘前往水井的通道比较狭窄,而从井盖处爬出比较省力,因此虽然公司有明确规定,有人进入水井时必须在路面摆放警示标识,魏先生仍然在没有同事协助的情况下,选择了直接钻出井盖。
而张先生是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当天为某家公司员工的郊游活动担任司机。据车上的乘客回忆,在顺通公司吃过农家饭后,一行人驾车准备离开。事故发生时车上的人都听到了“咯噔”一声,司机张先生当时也停了车。但车上的人都说,这不过是车轧到了井盖的声音,车辆周围也没有什么异常情况,于是他们便没有停留。
随后,一行人在路上被公安机关拦截,司机张先生被采取了拘留措施。经调查,怀柔分局以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为由,撤销了案件并解除了张先生的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事故后,一定要停车查看并保护现场。魏先生的妻子和儿子表示,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查看并驾车逃逸。而顺通中心委派魏先生工作时,并没有放置警示标识,没有尽到保护义务。故魏先生的妻儿日前将张先生、张先生所属的租车公司、交强险承保公司及顺通中心诉至怀柔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20余万元。
而各被告人均认为,事情的发生属于意外,公安部门已经对此有了明确认定,因此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
早高峰坐地铁被挤成四级伤残
早高峰的北京地铁,由于人流量太大,乘客之间的磕碰总是难免。但年近六旬的刘先生却不幸因在乘坐地铁时被人推撞,意外导致颈部受伤而瘫痪。
2014年1月15日7点左右,刘先生为了去照顾住院的母亲,从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北站刷卡进站。因为天通苑北站是始发站,附近居住的又多是上班族,早高峰的人流量较大。根据当天地铁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后,站台上随时都排着长长的队伍,每个车门边都有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到站台后,刘先生便排队等车。列车进站后,车门打开的一瞬间,由于身后的乘客拥挤推搡,刘先生被直接推撞到了对面的车门上,当时就人事不省。
“我就听见有乘客喊‘有人摔倒了’,别的就不知道了。”对于事发前后的情况,刘先生完全没有记忆。医院诊断刘先生的颈部为颈髓震荡损伤、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经鉴定属于四级伤残。
经过长达两年多的住院治疗,花费了160余万元后,十几天前刘先生终于出院。但他仍然瘫痪在床,手脚仅能小幅度活动,日常起居都需要人照料,而后续的康复治疗还需要一大笔费用,但这是一个普通家庭难以负担的数字。
由于认为北京地铁未尽到运营管理义务,没有保障安全运输合同目的实现,刘先生将北京地铁诉至昌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余万元。
北京地铁则表示,每天地铁的人流量峰值可达到1100万人,对于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从根本上避免是很难实现的,“这个人流量,哪怕是万分之一的概率,也不是个小数目了”。因此北京地铁为乘客投保了意外险,如果乘客在乘坐地铁时发生意外,情形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就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刘先生之所以无法享受这一条款,是因为其受伤是明确的第三人侵权所导致,因此应该由实施推搡的第三人进行赔偿。
解读
事件定性为意外
不担刑责仍需赔偿
上面的两起案件中,被告方都将纠纷的发生归结于“意外”,都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魏先生不幸身亡后,警方经过调查,也确实作出了案件属于意外事件的撤案决定。这些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是否真的会因为一个“意外”的定性,就免除了相关人的责任?
怀柔法院雁栖法庭夏阳法官表示,虽然从公安刑侦部门的角度来看,魏先生身亡一案确实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但这并不影响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魏先生的家属向相关责任人索赔的权利。
在《刑法》中,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嫌疑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失,而如果一个事故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就意味着事故的发生是肇事者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并不存在过失。意外事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一旦一个事件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嫌疑人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说高楼上一个人在阳台养花,不能说花盆被风吹掉了砸伤了人,他就要因此而坐牢。”夏阳法官表示,在一般人的认识中,通常也会认为这件事属于一场意外,这个养花者显然不需要因此而受到刑罚,但这并不代表受害者就不能向他主张民事上的赔偿。
在民法领域,意外不能成为一个当然的免除责任的理由。在《侵权责任法》中,只规定了被害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六种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除此之外的理由都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事件的发生确实是一场意外,相关的责任人也要承担百分之百的侵权责任。
另外,夏阳法官表示,这些损失其实可以通过保险来获得补偿,特别是在造成事故的一方无力赔偿时,保险是对受害者有力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