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封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下属公司的设备采购款45万余元汇入由自己担任监事的公司,并将其中3万多元以报销方式占为己有。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封某利用担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事业单位)系统工程部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将其单位下属公司北京市视发科技开发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采购款人民币45.5万元汇入其担任监事的北京科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将其中的3万余元以报销等方式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封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4年12月1日,封某到海淀法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上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封某退赔赃款1616元。
庭审中,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封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封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涉案财物已退赔,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