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利用先后担任两家物业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223万余元,后主动投案。经查,张某将挪用的部分公款购买了21个包。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据指控,2014年7月至12月间,张某利用其担任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及望京商业分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两家公司人民币25万元以及198万元,共计223万余元。同年12月13日,张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她退还鼎铭物业公司26万元。公安机关起获张某挪用的钱款购买的21个包及一张银行卡。案发后,张某的母亲表示卡内钱款愿意退赔给被害单位。庭审中,张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积极退还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退赔犯罪所得198万余元(含在案包21个之变价款及银行卡内冻结款),发还北京鼎铭物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