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代言广告超期宣传,潘长江以酒厂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安徽佰年公司与盼长江公司生产、销售的“盼长江”酒侵犯了潘长江的肖像权,判决二者连带赔偿潘长江130万元。佰年公司随后提起上诉。昨天(5月6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由于上诉人不出庭,法庭依法撤回其上诉。
2010年3月,潘长江与安徽佰年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广告代言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但潘长江发现,在合同到期后,佰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盼长江公司仍大量生产带有其肖像的多系列瓶装酒,并继续使用其肖像宣传,还通过物通时空公司、搜斗士公司、索维尔公司设立的网站广泛宣传、招商代理、销售。潘长江将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佰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盼长江公司在合同期满而未续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潘长江的肖像宣传,而未支付合同届满后的使用费,构成侵权。三家网络公司提供的是网络服务,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相关信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停止侵权,向潘长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
令人意外的是,作为上诉人的安徽佰年公司今天上午迟迟未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判。潘长江本人并未到庭,其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同意一审判决。法院打电话给上诉人,其明确表示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合议后,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撤回佰年公司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