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经常给他打骚扰电话,去他单位辱骂闹事,付完1万元的分手费也无济于事。于是,李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不再骚扰。本周,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失费一千元。
今年3月17日,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李先生在庭上称,他与被告王女士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自2014年4月分手后,他一直受到王女士骚扰。2015年5月22日,王女士及其朋友曾来李先生单位骚扰,要求其与现女友分手并赔偿分手费5万元,此次骚扰行为持续半个月。
李先生称,他曾多次与王女士家人商量解决办法,后经王女士父亲同意,李先生支付王女士1万元并约定她不得再骚扰自己。不料,事后王女士又反悔,不断地到李先生单位去找他、给单位同事打电话,辱骂单位同事,甚至还找人对其殴打。
李先生当庭提交了十几页的微信、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请两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使他无法正常工作,并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两万元,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不再骚扰。
王女士并未到庭,其代理人表示,李先生在与王女士恋爱期间,同时与其他女子保持恋爱关系,故李先生存在重大错误。“两人分手后,王女士并未骚扰,更未找人殴打李先生,因此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代理人说。
本周,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女士对李先生进行骚扰,并在朋友圈内对其进行侮辱,侵犯了李先生的名誉权。综合考虑后,法院对赔偿数额予以斟定,判处王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失费一千元,同时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吴青瑜 J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