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在公园遛狗,大犬咬伤7岁儿童面部。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终审判决焦某赔偿儿童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焦某的狗是阿拉斯加犬,被咬伤的儿童姓沙。被咬伤后,小沙及家人将焦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除焦某责任外,小沙的监护人忽视对幼童的保护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判焦某赔1.2万余元。小沙及家人不服,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审理时发现,一审中焦某曾提交的《北京市养犬登记证》登记犬种为哈士奇。但审理中,焦某自认涉案犬系阿拉斯加犬,为何养犬登记证所登记的犬种与实际饲养犬种不符,焦某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焦某存在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违规携犬进入公园、未对饲养的阿拉斯加犬进行牵领,亦未主动避让儿童等多个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养犬严重违规,应对侵权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终审判决焦某赔偿小沙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