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代驾虚假陈述被罚100万

2016-05-28 03:13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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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e代驾虚假陈述被罚100万

“e代驾”司机徐先生送完客人后,使用e代驾系统平台提供的“e拼车”服务,叫了司机李先生的车前往其他地方,不想途中却遭遇严重车祸,徐李二人皆受重伤。昨天,市三中院终审宣判,李先生和“e代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5万余元。而在庭审中死活不认“e拼车”为其所有的“e代驾”公司,被法庭顶格处罚100万元。

事故发生在2014年1月,当日凌晨2点左右,作为“e代驾”司机的徐某使用了“e代驾”系统内的“e拼车”,叫来李先生的车去其他地方,结果在望京附近因闯红灯发生严重车祸。由于在事故中受伤,直到近日李先生行走还需要靠拐杖来辅助;徐先生虽然不需再依靠拐杖行走,但经历了脾摘除等大型手术。

车祸赔偿诉到法院后,“e代驾”自始至终否认“e拼车”软件为其开发所有,称查不到拼车软件的相关记录,并否认李先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李先生受雇于“e代驾”且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的证据不足,判决保险限额外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李先生负担。徐先生不服判决后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为了证明“e拼车”的主体,案件启动第二次鉴定程序,得出结论,“e拼车”软件就为“e代驾”所有。且在庭审的实际操作中,向软件输入李先生工号后,软件显示“您已被屏蔽”而非用户名、密码错误,足以认定李先生就是“e拼车”平台上登记注册的返程拼车司机。

昨天,三中院终审宣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李先生系“e代驾”的合作返程拼车司机。徐李二人于事发当晚分别通过“e代驾”司机端、“e拼车”获取对方信息、取得联系。鉴定意见认为“e拼车”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和操作者为“e代驾”。

此外,“e代驾”作为网络拼车平台的运营者,对平台运行车辆有必要的审核、管理义务,但李先生所驾车辆是外迁后又返回北京销售的未上牌车辆,从本质上讲属于套牌车,且其事发时交强险早已过期,“e代驾”对此未尽到审核义务,对于保险已经到期的车辆亦未要求退出其运营平台,故对本次交通事故之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另外,“e代驾”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依法与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院二审判决,李先生与“e代驾”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徐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宣判后,三中院还宣布了对“e代驾”公司的处罚决定。因“e代驾”公司拒不承认“e拼车”软件由其开发的事实,已构成虚假陈述,严重影响案件审理;且因为这种行为导致案件诉讼时间拖延,对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最后法院依法对“e代驾”罚款100万元。

据了解,100万元是民事诉讼中对不诚信诉讼的顶格处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个人的罚款金额,上限为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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