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食药监一官员受贿 退休前一年案发获刑

2016-06-02 16:00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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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谷分局副调研员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3家药企提供帮助,并在春节、十一等节日收受企业给予的感谢费等共计5万元。在反贪部门找唐某了解其他案件时,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这些受贿的事实,因自首获轻判。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平谷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59岁的唐某原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谷分局副调研员,本来今年就要退休了,却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15年,唐某利用其主管安监科负责特殊药品(二类精神药)日常监督检查,其主管器械保化科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的职务便利,每年春节及国庆节期间,收受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给予的钱共计1万元。

2013年至2015年3年间,唐某受托为王某筹建某厂准备书面送审材料,王某为表示感谢给他1万元,并希望唐某主管的安监科对该厂生产资质许可初审时给予关照。

2014年、2015年春节前后,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给予的钱款共计2万元。

2015年3月,唐某受北京市食药监局药品认证中心指派,担任平谷区药品认证检查小组组长,对第三家公司的中药饮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2015年12月1日,唐某在平谷检察院反贪局向其核实了解其他案件情况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唐某的家属已将赃款5万元交至法院。

在庭审中,唐某认罪。

法院认为,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唐某在因其他案件被侦查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退缴全部受贿款项,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平谷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万元,对其缴纳的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责任编辑:包萌(QN0017)  作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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