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流动人员办理委托存档、转移档案、开具证明等事务时不用再走那么繁琐的手续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流动人员存档的服务流程。
流动人员的档案一般都是通过委托存档的方式存放在人才或职介机构。在托管或转移档案时,很多人常常因为档案中缺少某种材料,而被无情拒收,或者要在学校、就业地、户籍地等多地往返奔波去开证明、盖章子。2014年,人社部就已经采取措施,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人社部表示,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这次的“通知”要求,要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另外,还要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在档案的转递渠道方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在北京这样的超大城市,人才或职介机构往往只能接收本地户籍人员的档案,不能给外地户籍的流动人员存档,而这部分人又有极大的存档需求。“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比较集中的超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在本地就业的非户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