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备案

2016-06-06 02:49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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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备案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要求以及审查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制定机关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已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布。

《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备案文件包括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本。此外,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合法性审核等情况。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经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集中审查、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另外,政府法制机构还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进行咨询,并可以组织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审查工作。

如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在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反馈意见。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审查或者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意见。制定机关不按照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制定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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