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开玩笑烧学生短裤

2016-06-21 01:25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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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教练开玩笑烧学生短裤

父母将13岁的儿子小丁送至武术院开办的培训班锻炼,没想到武术教练和学生开玩笑“过火”,用打火机点燃小丁已经洒上花露水的短裤,致其二度烧伤。日前,房山法院判决武术院赔偿小丁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15年7月,小丁被父母送进北京某武术院暑期培训班,张某是他的教练及生活辅导员。7月31日培训班即将结束,张某在宿舍内照看学员收拾行李,小丁收拾东西时不慎将花露水打翻在运动裤上。当时,张某正在与同学玩闹,随手用打火机将小丁的短裤从左后方点燃,等小丁发觉并脱掉短裤时,短裤已经着了起来,左腿被大面积烧伤。小丁父母闻讯后迅速赶到学校并将小丁送往医院。经诊断,小丁系“左下肢浅二度烧伤”,构成轻微伤。于是,小丁将武术院诉至房山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3.2万余元。

被告武术院辩称,武术院设有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意外,学校不承担责任。小丁在校的培训时间是2015年7月15日至7月30日,事发时31日,张某自愿和孩子在一起,且张某不遵守制度,导致悲剧发生,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丁交纳培训费用参加被告组织的全日制暑期武术培训班,被告应保障小丁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张某是校方聘请的教职工,是小丁等武术学员的武术教练兼生活管理老师,学校应对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现张某在宿舍用打火机将小丁的衣物点燃导致小丁烧伤的严重后果,是因学校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所致,故学校应当对小丁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武术院赔偿小丁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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