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纪委官员获刑8年 索贿150万辩称民间借贷

2016-07-01 06:26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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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索贿150万辩称民间借贷

北京市纪委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杨晓成,利用负责基建工作的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企业索贿150万元,大部分用于给情妇甘某使用。此外,他还要求企业为甘某改造维修店面,但一直不付33万余元装修费。在被人举报后,杨晓成为掩盖犯罪又通过甘某还款。北京晨报记者6月30日获悉,一审因受贿罪获刑11年后,杨晓成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市二中院依据对受贿罪的新的量刑标准,终审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以借款名义索贿

杨晓成原是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在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基建工作。一审判决书认定,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了市纪委基建工程,蒋某、田某系该公司人员。杨晓成于2010年8月及2011年3月,利用其负责北京市纪委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分两次以“借款”名义,向蒋某共计索要150万元。

此外,杨晓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要求田某找人为其情妇甘某改造、维修店面,但一直未支付装修人工费,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施工人员装修人工费。2013年6月,杨晓成在得知有人举报其生活作风问题后,由其情妇甘某名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共计33万余元。2014年7月1日,杨晓成被查获归案,部分赃款已追缴。

一审法院认为,杨晓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晓成有期徒刑11年,随案移送的86万余元予以没收。

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后,杨晓成上诉称,他在市纪委任职期间没有基建工程款拨付决定权,其分两次向蒋某借款150万元是民间借贷行为,并未为对方牟取利益。此外,他找田某为甘某装修、维修店面,甘某已跟田某结清,故改判其无罪。

杨晓成的辩护人指出,杨晓成基于一定的信赖关系才向蒋某借款,而非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借款,全部借款在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到达前全部还清,杨晓成的借款行为不是以借为名的索贿行为。

另外,杨晓成出于对田某的信赖,委托田某雇佣施工人员帮助装修、改造,先前零星施工费用均已及时结清。杨晓成对后续施工累计人工费用33万余元,后通过邮件与田某所代表的施工方确认并补签了施工合同,甘某付清全部款项,故33万余元属承揽施工合同债务,不构成索贿。

辩护人还指出,如认定杨晓成有罪,其自动偿还等系列行为属于犯罪终止,依法应减免刑事责任。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原判对杨晓成量刑过重。

终审改判8年半

二审查明,杨晓成在中城建五局所承揽的北京市纪委基建工程项目中,具有工程款拨付初步审核等职权。杨晓成利用职务上与蒋某形成的制约关系,在双方平时并无大额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向蒋某借款150万元,大部分交由其情妇甘某使用。在杨晓成与甘某有能力归还情况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在得知被人举报其与甘某超生等问题后,杨晓成通过甘某向蒋某先偿还小部分钱款。在北京市纪委找其了解举报的情况后,在不到三个月内通过甘某偿还,此还款显系为掩饰业已完成的受贿行为。

杨晓成在具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一直不与田某结算装修人工费,在得知他人举报后,为掩饰犯罪通过甘某支付,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评判。杨晓成偿还案款系为掩饰犯罪而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终止。

市二中院认为,杨晓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对杨晓成的量刑予以改判。最终,二审以受贿罪改判杨晓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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