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息获取和整合 推进纳税信用建设

2016-07-04 15:57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互联网时代是是广泛搜集信息并应用信息决策的时代。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税务部门应当开展好纳税信用建设,以提高征管质效,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

纳税信用建设的关键在于对纳税信用信息的获取和利用,而目前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呈现出碎片化、个案化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在税务机关内部,同一纳税人的经常性信息和非经常性信息分散于各职能部门,而且相当多的信息尚未电子化,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无法通过税务系统直接调取,目前只能通过来访接待途径完成,给整合内部涉税数据信息带来了不便。

税务机关与其他机构交换所获得的信息数量有限且效率不高。一般而言,为了更好地做好税收工作,地税部门会与建委、发改委、国土局、工商局等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数据内容包括新办企业信息、原有纳税人注册资金变化情况、预售商品房信息、房地产企业拿地情况等。但是,目前的信息交换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工个案操作,而做不到批量自动传输。

与此同时,征信的网络共享与应用也存在着公示不足、奖惩不力的特征。

新时代下的纳税信用建设,应依托新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效率,并在部门之间充分共享和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1、依托“金税”三期,完善系统搭建。结合当前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契机,税务机关应在系统开发方面,打破条块分割的格局,逐步实现全国涉税信息大集中。并通过税收系统对纳税人自动建立纳税信用电子档案,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包括税收违法信息涵盖在内,从而保证税务机关都能够通过系统随时查询到纳税人的所有纳税信用信息。

2、加强部门合作,便利数据交换。结合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税务机关应当联系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广泛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改变目前个案数据交换的现状,实现涉税数据交换的常态化和长期化,保证涉税数据交换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力争最终做到涉税数据库的实时更新。

3、扩大公示范围,加强宣传效果。在公示的对象上,应当将全面公开A、B、C、D四级纳税人的信用评级。在公示的内容上,应当努力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对接,使公开的信息内容扩展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重要方面。在公示的媒介上,不拘泥于税务部门官网,应扩大公开范围,充分利用有社会影响力的平台进行公示,以加强宣传效果,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4、梳理奖惩规范,促进征信互认。税务机关应当尽快整理涉及到纳税信用评价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对其中相互矛盾的部分进行解释或修改,确保纳税信用评价的权威性。同时,通过顶层设计进行协调,丰富并落实对纳税人的奖惩措施(如税收优惠、银行信贷、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文/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李 方

责任编辑:冯强(QN0011)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