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粮仓办原主任受贿64万 终审获刑11年

2016-07-05 16:15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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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粮仓办原主任受贿获刑

利用职务便利向城建公司索要住房 价值64万元 终审因受贿罪获刑11年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某,利用该粮食仓库与城建公司合作开发建房,自己负责合作事项的职务便利,以提前拆迁安置为名,向北京城建公司索要一套价值64万余元的住房。

今天(5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案情

西北郊粮仓办原主任 利用职务便利索房

62岁的许某是山西人,大专文化,北京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

1994年12月,北京市西直门粮食仓库(甲方)与北京城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开发建房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建设用地,乙方提供全部资金,包括搬迁费。甲乙双方按照建筑面积4:6进行分成。

1996年10月,原北京市西直门粮库和原北京市北郊粮库合并,成立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

2000年9月,许某在任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该粮食仓库与城建公司合作开发建房,其具体负责合作事项的职务便利,以提前拆迁安置为名,向城建公司索要本市丰台区刘家窑商住楼701号住房一套,价值64万余元。

2005年6月15日,许某在被司法机关就其及其亲属多套住房情况调查后,向城建公司补交了房屋款64万余元。

过程

案件经多次审理 重审一审获减刑

据了解,此案经历了多次的重审再审。2008年12月19日,一中院认定许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宣判后,许某上诉。2009年3月19日,市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许某提出申诉。被驳回后,许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提出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市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4年12月29日,市高院裁定本案发回一中院重新审判。2015年12月11日,一中院判决认定许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宣判后,许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许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没有事实和证据,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许某受贿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没有排除明显存在的合理怀疑,上诉人在指控下不构成犯罪。“原审两审和重审一审错判本案的根源,是合议庭在证据审查采信上,对可能证明有罪的证据和可能证明无罪的证据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否定可能证明无罪的证据。”

证言

“对方位置特殊 得罪不起”

城建公司经理刘某证言显示,许某在城建公司与西北郊粮库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是负责协调两家关系的负责人,负责上传下达。当时城建公司将开发用地北侧部分转卖给了山东鲁能开发公司,就要求粮库尽快将地面建筑物拆迁完毕,许某是西北郊粮库方面的联系人,项目的事还需要协调一些关系。

“当时许某说粮库的领导都有房子了,想给自己也弄一套大点的。”刘某说,他告诉许某,刘家窑那儿有大的。许某去看了一下,说可以,提出用他大舅哥的房以提前拆迁的名义来换,并起草了安置协议,双方签了字。“刘家窑的房子近150平米,当时值60万左右,许某大舅哥西直门的房子最高也就值25万。我们单位平时从来没有这样换过房,给许某占便宜是因为他是西北郊粮库的代表,起上传下达作用,位置特殊,得罪不起,这样以后办事能顺利点。”

据许某舅哥贾某证言显示,他从没有见过与城建公司签的提前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里提到的刘家窑商住楼701房也不是他的,关于这套房,许某没有找过他,也没有和他谈过此事。

判决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刘某的证言能够证实许某作为粮库方面的联系人,在与城建公司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城建公司索要住房;多项证言能证实刘家窑701房贾某并不知情,也未签订提前拆迁安置协议及支付购房款,该房被许某实际控制及占有。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许某索要刘家窑住房的犯罪事实,故其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受贿数额6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许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许某在案发前已将赃款退还,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唐李晗

责任编辑:张佳文(QN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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