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诉讼的律师们最常提到的一个词:证据。可是事情发生在自己头上,却也常常面临提交不了证据的情况。今天(13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发布调研称,近年来出现的“当事人与自己的律师发生诉讼”的案件中,因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使得许多案件陷入僵局。
从2010年到今年6月20日,二中院一共收到了“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128件,其中,律所作为原告的有88件,基本都是要求自己的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而委托人作为原告的,一般就是认为代理费太高。
二中院民三庭庭长葛红说,律师和当事人经常会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提到“胜诉”,但双方往往没有明确界定“何谓严格意义上的胜诉”。当诉讼结果为调解、撤诉、发回重审等情况时,双方就会对代理费支付及数额产生较大争议。
虽然律师开庭的时候讲究证据,但是在自己直接成为案件当事人的时候,经常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有些案件的委托人说,律师没有告知其收费标准或相关规定,律师说“我已经说了”,但是却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一些案件中,只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而双方当事人陈述又各执一词,为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难度。
民三庭曹欣法官说,在诉讼代理中,律师的工作不仅是在庭上提交的材料,还要做许多庭下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并不一定全部能凭书面材料反映出来。“所以,律师做过哪些工作,最好要有一份工作事项确认单,比如他走访了哪个部门,会见了哪些相关人,这些工作成果要向委托人签字确认,一旦最后发生诉讼的时候,可以作为履约的证据。” (记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