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要求受害人之子赔偿50万
被告:父亲被保姆所害 应向凶手家属索赔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李先生在通州某小区租下一套房子给父亲老李居住,不想父亲被聘用的保姆杀害,后保姆自杀。因房屋发生命案,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求租者不愿承租,造成房屋贬值,房东小王将李先生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昨天下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在法庭上,被告李先生说自己也是受害方,如果造成损失,房东应该向保姆家属提出赔偿。
意外 出租房现命案 保姆杀人后自杀
为照顾年老的父亲,2015年7月14日,李先生在通州某小区租了一间房屋给父亲居住,并与房东小王约定月租金2200元,租期一年。
2014年,李先生与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协议,由该公司派遣保姆照顾老李起居。自2015年10月18日起,由邱某接手照顾老李,李先生每月给付2800元工资。
李先生说,今年4月7日晚,他跟往常一样去看望父亲,开门后被眼前的场景吓呆了,只见屋里满地是血,父亲躺在床上已没有了呼吸,保姆邱某在门厅自缢身亡。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调查确定,李先生父亲系被保姆邱某用斧头击打头部致死,随后邱某自杀死亡。
因房屋发生命案,该房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此后,房东小王将房屋出租信息挂至中介公司网站对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小王称,此后的求租者均因该房是“凶宅”,不愿承租。
小王认为,李先生对其父负有监管职责,发生此凶杀案导致房屋无法租出,求租者避之唯恐不及,造成房屋贬值,李先生应负有赔偿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庭审 被告:我也是受害方 不同意赔偿
昨天下午13时30分,双方均委托代理律师到庭。
对于房东提出的“凶宅贬值费”,被告律师不认可,“凶宅是否贬损无实际证据证明,‘贬值费’也是原告的单方想法。且被告是受害方,侵权人明确,由于凶手杀人动机不明,被告和其父亲均无过错,即便有损失,也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律师表示,原告租房属于经营行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被告律师说,李先生今年59岁,父亲已经79岁,为了方便照顾老人,李先生才特意租了原告房子和父亲一同居住。平时父亲睡在主卧,李先生睡在次卧,保姆一直住在客厅,李先生的弟弟也会轮流来照顾父亲。原告诉其疏于照顾老人没有证据。
纠纷发生后,被告称其一直主动与房东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李先生支付一个月违约金。“由于房租之前已交付,现在房东还扣押了4400元房租、燃气费300元,以及房间内的全套家具家电,现要求原告返还。”
据了解,53岁的邱某是河北人。她行凶后用晾衣绳上吊自杀,警方目前无法查明作案动机。被告律师表示,他走访调查发现,邱某母亲半年前去世,她家中正在拆迁,但补偿款没有谈拢,邱某丈夫称他们夫妻正打离婚官司。“李先生一家没和保姆发生过冲突,可能是上述多种原因长期压抑,导致邱某情绪爆发。”
原告:被告疏于监管 导致命案发生
对于被告说法,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并没有长期和父亲在该房居住。据我们了解,李先生在小区有房子,原告有房还让父亲和保姆单独在外居住,原告疏于监管是此案发生的最重要原因。”原告提出,向通州公安分局调取该命案的卷宗和出警记录,以查明老人真正被杀的原因。
原告律师称,事发后,整个小区及附近居民都知道了此事,听说事发现场很恐怖,房东至今没敢回自己的房子看看,双方租赁合同的交接也是在中介进行。原告曾向中介咨询,得知该房两三年内根本不可能租出去或卖出去,即便出售也要比市场价低30%左右,约50-60万元。
原告方认为,房屋价值构成要素不仅仅体现在建筑本身的完整性,还由社会综合因素构成。“所谓安居乐业,居住房屋的好坏直接影响居住者的感受。大众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普遍带有抵触意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并不影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尊重。”
“由于房屋内两人均属非正常死亡,符合人们对于‘凶宅’的判断,对房屋甚至整个小区的房屋价值都造成了影响,因此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说。
被告辩称,原告曾进过房屋,并在屋内上了锁。“被告出于孝道为父亲聘请了保姆,发生案子属于不可抗力,是任何一方都不愿发生的。”被告律师表示,经警方调查,案发现场的斧头上是被害老人的血液,斧柄上均是邱某指纹,可以认定无第三人作案。由于该案已结案,原告可以走民事程序,向保姆的家属索赔。
被告方表示同意调解,提出可以向原告提供起诉邱某家属的相关资料,但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则提出,希望李先生能以市场价将涉案房屋买走。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休庭,进行庭后调解。
据了解,李先生已将嫌疑人邱某的继承人和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万余元。目前,通州法院已受理此案。(注: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房东可起诉租户 租户向凶手家属索赔
今天上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锦梅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卖房人、房东应当主动披露,中介也有审慎义务。“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不能简单地说属于迷信范畴,这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公序良俗,法律应该尊重。”
邬锦梅表示,按照我国的生活习俗,发生命案必然导致房屋贬值,对于房主来说是一个公知的损失。
邬锦梅认为,就本案而言,发生命案的根本原因是租户所雇保姆杀害了租户,保姆是租户雇的,租户虽然也是受害者,但是在此案中,租户与房主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户有义务保证房屋正常使用,不发生导致房屋贬值等任何不当行为。
“租户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加害方是保姆,应当向保姆家属索赔。但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本案不同于入室抢劫案等其他刑事案件,保姆与雇主之间的纠纷,不排除保姆精神病发作的可能。无论什么原因,毕竟保姆是租户雇的,故房主可以直接起诉租户。” 邬锦梅说。
邬锦梅认为,保姆是真正的加害方,房主直接起诉保姆家属没有问题,不过,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主起诉租户从法律关系来讲,更容易实现。“租户即使做了被告,也不用担心,如果败诉,租户可以向保姆的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保姆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保姆的遗产中支付。”
由于中介只是促成房屋租赁交易的实现,其在杀人案导致房屋贬值这件事情中没有过错,邬锦梅认为,如果没有其他情节,中介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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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一起“凶宅”索赔案在通州法院开庭。房东将承租客、老人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2万元。
房东起诉称,租客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居住使用,其父翻越1.5米高的窗台坠楼,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房屋求租者均不愿承租该房屋,导致该房屋至今仍空置。
据房屋中介介绍,房屋如果销售、出租,必须告知中介是否发生过事故并备案,发生过事故的房屋如果要卖,就会有1/3的折损。
文/记者 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