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满两年继续施行须立法

2016-07-20 15:02 北京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原标题:《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政府规章满两年 继续施行须立法    

今天(20日)上午,《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按照修订草案的要求,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后,必须要提请人大立法,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后方可继续施行。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通过实施,距今已经施行了15年。如今,现行条例的制度设计与新形势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与立法法的诸多要求不相适应,亟待修订。

重大意见分歧需召开听证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表示,此次的修订草案,首先是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规定。其中,修订草案规定,法规案的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规章满两年继续实施须立法

记者特别注意到,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表述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重大地方性法规人代会通过

另外,修订草案还提出,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于主题重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立法,由于情况复杂、暂时难以进入立法程序的项目,可以开展法规预案研究工作。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针对需要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避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修订草案指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草案及起草或者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向社会反馈。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