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被告人刘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向房山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昨天上午,房山法院为此召开该院首例申诉审查案件听证会。
经过听证,法院认为刘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原审判决。
案情 被告人因漏罪获刑后申请重审
房山法院查明,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先后骗取北京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自卸车2辆及2类底盘车1辆。
后被告人刘某将其中一辆自卸车及一辆2类底盘车抵给他人,另1辆自卸车下落不明。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家属将抵给他人的2类底盘车归还北京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另查,2011年8月,被告人刘某以北京某经贸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谎称车辆出口需进行商检,以先行支付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万定金的方式,骗取该公司欧曼重型卡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93.1万元,并低价将车销予他人。
2012年3月15日刘某就该3辆车的诈骗行为被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房山法院原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此次所犯合同诈骗罪,系在其所犯前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当与其前罪合同诈骗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随后,刘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申请再审。
结果 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昨天上午,房山法院采取了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主持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刘某的再审申请理由进行了审查。在法官的主持下,申诉人、案件的原审法官及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督员参与了听证。
经过听证,房山法院审查认为,(2015)房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解读 让申诉案审查程序更公开
据房山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房山法院首次引入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房山法院申诉审查案件听证程序的启动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确有必要的,予以准许。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向社会公开。
为了主动接受外界监督,根据案件需要,听证会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代表,镇、村有关负责人和人民代表、社区乡村代表、新闻媒体等人员参加,从而保证听证会可以最大范围和最大限度地吸收社情民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于何种案件可以引用听证程序的问题,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佟淑介绍说,确定申诉审查案件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重点在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新类型这五类案件中圈定,主要包括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等。
房山法院还确定了听证程序的五个环节,即启动、准备、辩论、意见陈述、决定环节。佟淑指出,听证程序始终贯穿一条主线,那就是凝聚社会合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听证制度搭建了一个析理辩法的平台,让申诉案件的审查程序更加公开,让当事人拥有一个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也让事实更加清楚、是非更加分明。
“房山法院会继续践行、探索并完善申诉审查听证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诉和答辩的权利,以阳光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佟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