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某油气公司将持有的酒店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交所)挂牌交易,经对外征询,某投资公司成为唯一受让人,但此后,投资公司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交易未果。油气公司以违约为由,将投资公司和北交所诉至法院,要求北交所支付投资公司交纳的751万保证金。
26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投资公司认为,油气公司未披露酒店另外一位股东是否行使了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造成其未签订合同,是油气公司违约,故反诉油气公司向其支付751万元及相关利息。
案情 出售酒店股权未果 双方互索保证金
原告某油气公司诉称,2014年10月31日,该公司根据国资委要求,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东方富岛海湾大酒店55%的股权,转让价格2000余万元。
经过对外征询受让人,某投资公司成为唯一受让人,根据挂牌公告规定可以协议成交。但由于某投资公司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此次交易未能交易成功。
油气公司认为,投资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起诉投资公司和北交所,要求终止与投资公司的交易,并要求北交所向油气公司支付投资公司交纳的751万元保证金。
被告某投资公司反诉称,该公司在提交报价单后,油气公司并未披露该酒店另外一位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被告对于原股东是否行权一无所知。在此情形下,被告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原因在于原告。
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故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本金751万元,从2014年12月5日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庭审 油气公司:向另一股东发函未获回复
上午9时30分,双方均委托律师到庭答辩。
油气公司称,根据国有资产挂牌转让条件的要求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投资公司应该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投资公司在北交所提交了751万的保证金后,于2014年12月10日向北交所提交了《报价单》,同意转让。经北交所确认,油气公司向富岛酒店的另一股东发函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因该股东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油气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北交所确认投资公司为酒店55%股权的最终受让方。
油气公司称,“然而,在上述时限到期后,经公司多次催促,投资公司仍拒不支付价款,而以酒店另一股东态度不积极、可能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为借口,拒绝签署交易合同。”
根据《产权转让公告》约定的交易条件: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未按时限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金。油气公司认为,根据该规定,双方交易已经通过北交所确认,目前另一股东也同意转让涉案股权,公司有权扣除投资公司的保证金。
油气公司认为,本产权交易已经通过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保证金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交易完成,若在摘牌后有权索回,保证金将失去意义。如果摘牌以后因为违约未完成交易,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
投资公司:原告未披露另一股东行权情况
在法庭上,投资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投资公司代理人表示,“原告一直未向我们披露过任何向富岛酒店的另一股东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出示过相关函件,更没有提供该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投资公司认为,油气公司还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单方面删除了重要条款,包括违约责任、管辖地等,形成的新要约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未签合同不是投资公司的过错,双方的书面合同未盖章签字前,该合同没有成立。
“退一步讲,就算合同已经生效,合同规定双方如有纠纷,管辖是北京市仲裁委,本案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在没有确定前,原告作为违约金索赔也过高。”投资公司表示。
北交所表示,其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双方申请完成交易,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北交所在组织双方交易过程中有过错,因此北交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双方发生纠纷,未达成一致意见,北交所不能确认违约责任是哪一方造成前,暂时保存保证金并无不当。双方如果在协商一致或有相关法律文书后,北交所将据此划转。”北交所代理人说。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