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媒体环境下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通报会。法院表示,近3年以来共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116件,主张名誉受损者的胜诉率为68.1%。其中,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为70件。三中院表示,就事实陈述部分,如果基本事实真实存在,仅有部分细节无法核实或不准确,仍不能否定陈述的整体真实性。就意见表达部分,文章逻辑不够严密,推论不够正确属于作者写作能力和主观认识问题而非侵权过失。此外,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通报
主张名誉受损者 胜诉率近七成
据三中院介绍,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三中院共审结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116件,主张名誉受损者的胜诉率为68.1%。
从传播方式来看,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70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0.34%,其中多通过门户网站、企业官方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和微博等渠道进行传播,三起案件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传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案件15件,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6件,其中涉及门户网站2件。
从言论指向对象来看,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54件,占全部案件量的46.55%。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来看,在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92件案件中,判决精神抚慰金39件,数额区间为1万到5万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8件,数额区间为1000元到8万元;仅判决赔礼道歉案件2件。
三中院表示,判定名誉权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首先应将言论内容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就事实陈述部分,如果基本事实真实存在,仅有部分细节无法核实或不准确,仍不能否定陈述的整体真实性。就意见表达部分,只要评论依据的内容基本属实,作者不存在恶意诋毁的主观故意,就不应轻易否定评论的正当性。文章逻辑不够严密,推论不够正确属于作者写作能力和主观认识问题而非侵权过失。
案例
汪峰认为名誉受损 法院并未支持
此外,法院在此次通报中也提及,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所基于的事实只要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评论基于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细节上的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
三中院以汪峰诉卓伟案为例,韩炳江系娱乐新闻从业人员,2015年4月韩炳江在个人微博上称汪峰为“赌坛先锋”。汪峰起诉至法院,要求韩炳江道歉,并赔偿个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经查,2014年至2015年间,互联网上有多次汪峰在世界各地赌场赌博的新闻报道,汪峰在庭审中对于该事实亦未否认或提交证明上述报道为虚假的证据。另查,汪峰在2015年4月参与的中国江苏德州扑克锦标赛后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赌博叫停。
法院认为,汪峰虽辩称其在中国大陆境内并未参加过任何能够认定为赌博的活动,但并不否认在中国大陆境外参加过赌博娱乐活动,韩炳江依靠公共媒体报道获取的信息,将其主观对汪峰行为的认知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应认定该行为并非毫无事实依据的诽谤,而是个人根据其所知的事实发表的主观评论。虽然该主观评论的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的成分,但该主观评论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真实的。
最终法院认为“赌坛先锋”一词未构成对汪峰的侮辱和诽谤。
三中院
转载方如存在过错 也担民事责任
三中院表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认定转载主体过错,营利性的专业媒体所承担的注意义务高于自媒体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而媒体的影响力越大,其所负担的注意义务也越高。如转载主体对所转载信息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或者修改文章标题、个别关键信息导致误导公众的,其过错程度相对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