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组织替考案开庭 培训班老师获刑8个月

2016-08-12 15:30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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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首例组织替考案 被告人获刑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身为培训班老师的匡某,却组织3名学生替他人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昨天(11日)下午,这起被称为本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件在房山法院开庭。

法官当庭宣判,匡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中的3名枪手和3名被替考人亦已被判刑。

庭审    组织三学员替考  妻子单位新人因当“枪手”转正

昨天下午2点,43岁的匡某被带进法庭,匡某是湖南省莱阳市人,曾因抢劫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刑9年。案发前系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职员。

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公共管理硕士高级研究生班的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曾某、曾某某、谢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当日匡某被房山分局查获。

检方认为,匡某的行为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本案系自《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全市首例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对于指控,“没有异议,我认罪”,匡某当庭表示。

2015年7月,匡某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合作在湖南开办了培训班,这个辅导班学费不菲,复习期间要缴纳2万元学费,若通过考试还需缴纳2万元。

匡某说,因为曾某、谢某害怕自己实力不够,考试考不过,因此就想找人替考,于是他通过别人介绍,就找到了替考者。

3名替考者康某、胡某和马某都是培训班的学生。

3名替考者中的康某原是湖南一家公司的职员,在上班的同时康某参加了研究生考试培训班。非常巧合的是,培训班的老师就是匡某,而康某公司的女老板竟然是匡某的妻子曾某。

应聘到公司没有多久,女老板曾某就提出要求让康某替自己考试,好处是可以提前让康某转正,于是康某同意了替考。结果刚刚上班一个月,康某就成为正式工,而一同来到公司的人3个月后才转正。

同样是“枪手”的马某替考的原因是因为父亲生病,急于用钱。

匡某称,2015年12月26日考试前一天,他带着康某、胡某、马某一起到了北京,被替考者谢某也一同来到了北京房山区。

匡某给了3人被替考者的身份证、准考证。为了保险,早在报名前,替考者康某曾来到北京进行报名,最终顺利拿到了“假准考证”,考证上的信息是真实考生的,但是照片则是康某本人的。

匡某说,当时马某和胡某进入考场时,考场老师发现问题,多次询问,最后决定先让2人进去参加考试,结果中午考试刚刚结束,民警就来到宾馆将匡某和谢某抓获。

进展   当庭自愿认罪  获刑8个月

在最后陈述阶段,匡某先是给法官鞠了个躬,然后他说:“我现在这样是罪有应得,我原来犯了错误,后来我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了,加上我现在全身都是病,希望能让我戴罪立功。”

法院当庭宣判,匡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成他人作弊,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匡某当即表示不上诉。 

此外,今年1月,房山法院对本案涉及的替考案件进行了另案审理,判处替考人康某、胡某、马某及被替考人曾某、曾某某、谢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康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胡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马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曾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记者 洪雪

责任编辑:李红英(QN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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