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举树被砸死 西红门镇政府担责赔偿

2016-08-28 14:15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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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几个孩子在公园内玩举枯树的游戏,比赛谁松手后跑得快,年仅8岁的锐锐(化名)慢于其他人,不幸被砸中身亡。

锐锐的父母认为一同举树的三个小男孩以及与公园有关系的村委会、镇政府、园林工程中心都有责任,于是将六方均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84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大兴法院一审判令事件中3位男孩的监护人担责15%,各赔偿7万余元,西红门镇政府担责40%,赔偿近20万元。

案情 与小伙伴做游戏  8岁男童被枯树砸中身亡

刘某和妻子老家在邢台市,两人长期在北京打工,2007年生下锐锐后,一直将他带在身边生活。

2015年10月18日傍晚,锐锐与几个小伙伴到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内小公园玩耍。小公园内一棵三四米长的枯树引起了孩子们的注意,有人提议,“把树举起来玩吧。”

四个小男孩一起把树举了起来,举到一定高度,孩子们有些累了,一个孩子说,“我们松手吧,看谁跑得快!”其他三个小男孩松手跑开了,锐锐却被倒下的枯树砸中了脑袋,抢救无效死亡。

锐锐的父母痛苦不已,找到村里讨要说法,村里称公园租给了西红门镇政府,后来他们听说镇政府又将公园委托给北京市某园林工程中心管理。

因此,锐锐的父母将事件中的三个小男孩及他们的父母诉至法院,并把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北京市某园林工程中心列为此案共同被告,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4万余元。

庭审 被告均否认有责 管理者称事故系孩子造成

法庭上,刘某承认自己作为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过失,愿意承担30%的责任,此案六方被告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不作为等责任,应共同承担70%的责任。

六方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三名被告小男孩的律师表示,双方的行为符合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活动,锐锐作为一个8岁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其监护人的疏忽,且原告方均是打工者,索要的赔偿金过高。

村委会表示公园土地已经租出去了,交给了镇政府。园林中心则表示,镇政府没有委托园林中心进行管理。

镇政府认为锐锐的死亡与公园的管理方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原告方无法证明树木是公园管理的,因为公园东侧当时有学校正在施工建设。根据几个小孩的笔录,证明树木是从公园草丛中拉出来的,并往公园东侧挪动。如果不是这几个小孩把树木拉出,树木本身不会对在公园玩耍的小孩造成伤害。

判决   监护人各担责15%  镇政府担责40%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起侵权事件的发生系四人共同实施的危险行为所致,根据查明事实,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玩耍时应当有监护人或成年家属在旁看管,但事发时监护人及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导致危险行为发生时无人制止,故对于该事件的发生,四人的监护人均有责任,应分担相应的损失。

被告西红门镇政府作为发生事件公园的建设者和管理人,对公共设施有看管、保护以及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维修、清理的义务,并应配备适当人员履行好管理职责,发现危险及时制止,尤其是发现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完全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四名男孩的监护人各承担15%的责任,西红门镇政府承担40%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事件中3位同伴的监护人各赔偿7万余元,西红门镇政府担责赔偿近2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巢晶(QN0034)  作者: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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