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团伙3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以故意撞汽车的方式讹钱,一月内“碰瓷”四起。9月1日上午11点,现年23岁的崔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通州法院受审。庭上,崔某称,碰瓷是他提议的,“他们两人负责撞车,我负责要钱。”
据检方指控,2016年2月28日21时许,贺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邮局附近时,故意撞向吕先生驾驶的白色福特汽车,后贺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崔某(1993年出生),二人以被撞为由向吕先生索要钱财,吕先生向崔某、贺某给付人民币600元。
2016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贺某在马驹桥镇二街村金宝地公寓附近,以同样方式向邓某某索要钱财,邓某某给崔某、贺某2200元。2016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贺某与韩某(另行处理)在马驹桥镇清真寺门口附近,以同样方式向张某某索要赔偿,张某某拒绝。
2016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崔某与贺某、韩某在马驹桥镇西后街村,以同样方式向段某某索要2万元赔偿,后被告人崔某将数额降低至2000元,后交警到达现场,段某某未给付。被告人崔某于2016年3月27日0时许被通州交通支队民警认定为具有“碰瓷”嫌疑。后被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庭上,崔某称是他提议碰瓷,一共干了4起,俩同伙负责撞车,他负责要钱。一共要了2800元,钱都花了,“我财迷心窍,我对法律认识淡薄,我做错事了。”崔某说,钱3人分了,吃喝了。其中有一次被撞的司机崔某认识,“我都不好意思要,都是熟人,最后我只要了600元,给了他俩,我自己没好意思要。”崔某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多次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建议量刑意见是有期徒刑10个月到1年4个月。
“我现在非常后悔,也愿意赔偿,可以找我哥哥让他替我赔偿。”据悉,崔某的家人已经赔偿了两名受害人的损失,两名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