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获得巨额补偿款,孙某却拒绝按照法院判决向前妻支付80万元,而是转移走了179万余元的银行存款。9月7日,孙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孙某因与前妻赵女士之间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所有权析产纠纷,被赵女士起诉至海淀法院,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孙某应给付赵女士拆迁款80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还将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1790550元全部支取转移。去年11月7日,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检方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当公诉人提交证据,证明孙某取走179万余元存款时,孙某却予以否认:“我账户上就没有过179万元的数额,我认为该证据是假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储蓄取款凭条和个人存款利息凭证,取款凭条上有孙某的签名。“我没有取过钱,凭证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是我母亲签的,只是笔迹像我的。” 孙某的律师申请让孙某母亲出庭质证,但法庭认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传唤新的证人,驳回了律师申请。
公诉人提出,鉴于孙某目前仍未依法执行判决,且当庭拒不认罪,可依法从重处罚。孙某则在最后陈述时称:我认罪悔罪,希望对我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