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应休未休 单位须补偿三倍工资

2016-09-14 06:22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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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年假应休未休 单位须补偿三倍工资

9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特别明确“带薪年假只能当年休”系误读,完全可跨年度安排。

前八月争议案

同比增两成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增长,非公企业尤为突出。

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6万件,同比增长20%,九成以上的争议发生在非公企业。其中,87%的争议诉求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直接经济利益。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企业内部调整不属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需合规;服务期超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未获支持;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需符合就业许可相关规定;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不合法;带薪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法律规定内的小标的额案件一裁终局。

带薪年假

可跨年度安排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爱民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带薪年假可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劳动者的意愿统筹安排,而不是以劳动者提出申请作为必要条件。

劳动者未申请休假,不等于放弃。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放弃休年假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原因,工作忙不能成为理由。”代爱民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假的补偿。

如果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的300%支付其未休假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只需再按照未休假天数向其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

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维权增多

与以往不同,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再只有职工当“原告”,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也加入维权行列。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案件集中在竞业限制中,即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双方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职工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发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单位须在两年内按月为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劳动者“脚踏两只船”,一边拿着原单位的补偿金,一边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引起了原单位的不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该负责人说,从去年开始已处理了二三十起此类案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胜诉率较高。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4个区开展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案件1.9万件,调解成功案件1.2万件。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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