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为了多拿工程,为了早结算,鲍某向北京市监狱负责工程管理的副监狱长王某多次行贿,除给现金外,还给予价值2万元的洗浴卡。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指控
为揽工程行贿副监狱长
45岁的鲍某系北京诚通新新公司分公司经理,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逮捕。
东城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间,鲍某请求时任北京市监狱副监狱长王某(另案处理)在其承揽北京市监狱项目工程中提供帮助,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北京大公馆、大兴区首座御园南门附近,先后给予王某洗浴卡1张(价值2万元)、现金25万元。
2015年4月23日,鲍某投案。涉案洗浴卡未起获。
供述 给钱是承担监狱其他项目
庭审中,鲍某表示认罪。
鲍某供述称,2010年北京市监狱土方工程招标,他所在的北京诚通新新公司中标,但王某想要把他们公司中标的土方工程转给别人,鲍某不同意,就约王某见面。王某约鲍某到北京大公馆见面。
见面时,鲍某跟王某说,不要把工程转给别人,并表示自己会“对得起”王某,意思就是会给王某钱。临走时,鲍某给了王某一张2万元的洗浴卡。
2012年土方工程完工后,鲍某给王某打电话,约在王某居住地附近的首座御园小区南门见面,两人见面时鲍某给了王某10万元现金,“我告诉他,因为他没将土方工程转给别人,这是我之前说的‘对得起您’”。
鲍某说,他给王某的钱是向公司同事借的。
2013年中秋节前,鲍某给了王某2瓶红酒和1万元现金,让王某帮助他把之前工程尾款给结算一下。
2014年9月,鲍某公司中标北京市监狱改扩建工程后,鲍某找王某想让王某解决一下进场施工、现场水电等问题,为此鲍某给王某5万元现金。
2015年春节前,王某想把鲍某公司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队伍,鲍某赶紧约王某见面,并给了王某10万元现金和2盒茶叶,“我跟他说,不要把项目分包出去,这个先给您。”鲍某说,他给王某的钱是向朋友借的,之所以给王某钱,是为了王某能在项目施工时给予关照,对他承揽监狱其他项目有所帮助。
他的辩护人表示,鲍某系自首,且其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且行贿行为是在王某暗示的情况下所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王某说,2011年五六月,他约鲍某、何某、郭某在北京大公馆见面,谈北京市监狱土方工程转包问题。
鲍某公司中标北京市监狱土方工程后,何某想干这个工程,于是王某约了几个人见面,临走时,鲍某给了他一张洗浴卡。
王某说,2012年八九月,鲍某给了他钱。鲍某在北京市监狱干了3个工程,给他钱是为了表示感谢。后来又几次给他钱,之所以给他钱,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毕竟他是监狱主管工程的领导,对于工程质量、进度、标准以及安全问题,他都有权提出质疑,并决定是否返工。
判决 经理因行贿罪被判一年四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鲍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鲍某系为谋取个人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贿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的主动行为,因此辩护人关于鲍某行贿是在王某暗示的情况下所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鲍某在纪委已经掌握其犯罪线索与其谈话期间,仍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缺乏自首的主动性和自动性,不构成自首,因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副监狱长王某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