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2014年12月29日,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及宿舍楼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去年年底,海淀法院一审进行了宣判,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分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杨泽中等3人被抓后,又揭发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师苏春生受贿。《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苏春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指控 拿6000元购物卡 收5万元红木家具
现年60岁的苏春生是北京市人,案发前系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职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海淀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苏春生在担任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项目土建专业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承包方提供帮助,收受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另案处理)、执行经理王京立(另案处理)给予的价值总计6000元的购物卡,收受杨泽中为其购买的价值总计5.7万元的家具。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项目事故发生后,苏春生为掩饰犯罪,向杨泽中退还家具款5.7万元。2015年6月4日,苏春生经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涉案钱款5000元。
据悉,苏春生的落马缘于被举报。在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坍塌案中,项目负责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到案后,均揭发了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师苏春生受贿一套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的红木家具的犯罪事实。
判决 被判半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庭审中,苏春生的辩护人表示,苏春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了涉案全部赃款,真诚悔罪,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法院认为,苏春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苏春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后及时主动退交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观后效。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苏春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在案扣押赃款6000元,予以没收。继续向行贿人员追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回顾 违规施工酿惨剧 15名责任人获刑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
海淀法院根据事实及在案证据,认定15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处15名被告人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坍塌案获刑人员
职务 姓名 量刑
项目商务经理 杨泽中 有期徒刑6年
劳务公司法人代表 张换丰 有期徒刑6年
总监理工程师 郝维民 有期徒刑5年
执行总监 张明伟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施工队长 张焕良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项目执行经理 王京立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项目技术负责人 曹晓凯 有期徒刑4年
技术员 赵金海 有期徒刑4年
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 田克军 有期徒刑4年
监理工程师 耿文彪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项目生产经理 王英雄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钢筋工长 田勇只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项目施工员 荆鑫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钢筋班长 李雷 有期徒刑3年
钢筋组长 李成才 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