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原司长虚设会议骗9万元 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10-13 16:14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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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人保部原司长虚设会议骗9万元 左春文任失业保险司司长期间 伙同他人套取会议费 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原司长左春文伙同他人,以虚构开会的名义,骗取单位会议费9万元,其中部分钱款被左春文个人消费,其余钱款给私企老板吴某使用,后得知纪委调查此事时,左春文与他人制定攻守同盟,对抗调查。

记者上午获悉,因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左春文获得从轻处罚。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左春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59岁的左春文是江西永新人,江西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国民经济计划大学本科毕业,案发前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   虚设会议用假发票平账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间,左春文利用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召开部分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座谈会的方式,从单位骗取会议费9万元存入北京某温泉度假村账户内,并用虚假发票回单位平账,后该部分公款中4000余元被左春文用于个人消费,剩余部分被左春文交由吴某使用。

左春文于2015年10月10日被查获归案,赃款8万余元已退还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左春文退缴了剩余赃款7350余元。

证言   授权私企老板用会议费

某企业老板吴某的证言显示,2003年,他和左春文在老乡会上相识。2013年7月,左春文让他一起去某温泉度假村吃晚饭,吃饭的还有李燕虹、左春文的女儿及另外几个人,左春文说用人保部在该度假村存的会议费买单。几天后,左春文打电话说人保部在度假村存了9万元会议费,让他可以先花这笔会议费。后左春文还拉着他跟度假村的经理说,人保部在该地方存的会议费其可以使用。吴某说自己从2013年至2015年在度假村一直用人保部的会议费消费。

2015年五六月,左春文让他和李燕虹去度假村查询具体消费情况,后左春文打电话让他把钱还了。他和左春文、李燕虹等人见过一次面,左春文说人保部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让他赶紧把9万元还上,一旦被调查就说他花了人保部存在度假村的会议费,是度假村的财务搞错了。后他把钱还了回去。吴某说左春文让他使用这笔钱的同时提出让他给左春文报销发票,他同意了,但左春文没有找他报销过发票。

做虚假参会人员名单和通知

人保部失业保险司综合处副处长李燕虹的证言显示,2013年,左春文决定在度假村召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和职工安置座谈会,让她筹备会议。她按照要求写了请示,左春文修改后相关领导也同意了。

后她把9万元会议费支票存到度假村,并拿到了发票和政府采购结算单,李燕虹说他们还做了虚假的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通知,但没有下发。李燕虹填写了会议报销单,经左春文签字,去财务处报了销。报销之后,部里以为已经开过会了,不会再过问是否实际开会。

2013年8月10日,左春文说钱已经打到度假村了,叫几个朋友去玩。于是她和左春文及左春文的朋友、女儿等几个人去了,第二天结账时,她用司里存在该处的会议费买了单。

后来,左春文对她说度假村的9万元会议费可以给吴某先用,将来需要用钱时再找吴某。吴某开始消费9万元会议费后,左春文说让李燕虹拿一些发票找吴某报销,但没有明说拿什么发票去报。李燕虹说自己心里不踏实,就没去报销过。

供述  被查时与他人定攻守同盟

2015年7月2日,驻人保部纪检组对来信反映的左春文骗取会议费用于个人消费问题进行立案审查;9月6日,对左春文采取“双规”措施,将左春文从办公楼带走。在“双规”期间,左春文对组织核实的问题能够如实交代。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0日对左春文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在讯问过程中,左春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左春文供述称,2011年,他认识了做企业的老乡吴某。2013年,其和吴某聊天,吴某说他在某度假村经常消费接待朋友,该地方也是人保部的政府采购点,他就想在度假村套会费出来先给吴某用,再让吴某报销司里请客消费和其个人消费的单据,吴某同意了。

其以召开企业兼并重组和职工安置座谈会的名义让综合处的李燕虹起草了请示后上报。2013年7月25日,李燕虹把支票给了度假村,同时取回度假村出具的9万元会议费发票和政府采购结算单。李燕虹拿发票回部里报销,部里就以为会议已经开了。

此后他告诉度假村吴某可以使用这笔钱。吴某实际消费9万元后,曾先后两次打电话给其,让其拿票据报销,其说手头没票,暂时不报。另外,在9万元存入后,其和李燕虹等人曾到度假村去玩,消费了4400余元,这次消费后,吴某曾请其、李燕虹等人吃饭,他告诉李燕虹已经授权吴某使用这笔钱。

2015年5月初,驻部监察局正在调查失业保险司会议费的问题,李燕虹告诉了其,其让李燕虹和吴某去度假村查账。李燕虹回来说,中纪委正在度假村调查这笔账。5月下旬,其和李燕虹、吴某等人约定,一旦组织调查,大家都说度假村财务把账弄错了。同时其和李燕虹约定一旦调查就说从来都不认识吴某。

约好后,他让吴某赶紧退款到度假村。2015年6月2日,他起草了退钱的报告,报告中隐瞒了通过虚构会议套取会议费并授权私人老板支配的事实,同时隐瞒了他和李燕虹等人消费4400余元的事实。

吴某将钱打回度假村后,由于财务制度必须要支票转账,6月11日,其让李燕虹去度假村取了支票,把扣除4432.4元个人消费及6%税费的支票退回了财务处。左春文说,虚构会议套取9万元会费这件事只有其和李燕虹清楚来龙去脉,其他人并不清楚,他可以单独决定这笔9万元的用途。

判决  获徒刑十个月 缓期一年执行

庭审时,左春文辩称其系将钱款暂时挪出用于公务开支,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左春文没有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目的,其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为,证人李燕虹的证言及相关财务账目证明在人保部财务账目中显示涉案钱款已被按照所写申报用途使用,单位账目已平,该笔钱款已实际脱离单位的控制。多名证人的证言及左春文的供述及相关财务账目证明,左春文将涉案钱款预付至度假村用于个人消费或授权吴某使用后,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向人保部归还钱款的意思表示或实际行为,仅在得知驻人保部纪检组收到相关线索反映后,为掩盖罪行才将钱款予以归还,并与相关人员串通供词内容,可见左春文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左春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左春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钱款在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配套司法解释相继颁布施行,对贪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等相关规定,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左春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范天德(QN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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