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账户户名异常 转账成功银行担责

2016-10-27 15:13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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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骗子账户户名异常 转账成功银行担责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系统有漏洞 负50%责任

公司遭遇诈骗并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汇款,在骗子的账户并非实名制的情况下,汇款却顺利完成。公司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今天(27日)上午,本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帕特机电有限公司因遭遇诈骗,根据骗子的指示,使用公司的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了68万元的转账操作。报警后,虽然公安机关迅速冻结了对方账户,但仅追回了3万元损失。

在被骗后,公司发现对方的账户名虽然是姓名“蔡建成”,但每个汉字之间都被一个空格隔开,并非是紧挨在一起的三个汉字,显然并非实名制账户。

在开户时,机电公司的账户为对公账户。对公账户通常只能进行对公汇款,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10种情形下,提供相应材料才可以进行对私汇款。但对方的账户显然并非对公账户,且账户名存在明显异常。

因此机电公司认为,自己的被骗与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关,并且在自己被骗后,银行并未采取紧急措施、疏于管理,导致了公司65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故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本案在三中院开庭审理。

银行认为,机电公司由于自身重大过错,在明知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错误地使用对公账户选择网银对私汇款,导致受骗,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机电公司所提对方账户的异常情况,转账的审查义务应该在资金转入行,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但机电公司代理人表示,虽然公司确实遭遇了诈骗行为,但对公账户的钱款只有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可以转出。在己方存在错误操作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严格审核,批准了钱款转出,才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如果你们来到柜面进行汇款,对方账户的异常是可以被人工识别出来的。”银行的代理人称,由于不同银行的编码规则不同,如果通过网银汇款,系统是无法通过账户编码识别对方的账户性质的。

“本案的问题是银行间的沟通出现问题,却将损失强加在用户身上,这是不公平的。”机电公司代理人表示,在汇款中,用户限于自身知识水平造成的填写错误在所难免,而银行有责任保障用户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银行错将个人账户当做对公账户进行汇款,显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三中院当庭宣判。因网上银行具有高技术性、无纸化等特点,应当提供完善的资金安全保障系统。对方账户名称含有空格字符,明显不符合对公账户名称,而机电公司在并未开通对私转账业务的情况下却成功汇款,说明银行系统确实存在漏洞并被嫌疑人利用,银行没有保障交易安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刘苏雅)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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