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 利用担任北京航天新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甄某为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从而收受该公司物资二处处长孙某53万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了一辆沃尔沃越野车。《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案情 帮助有业务往来公司 收53万元买沃尔沃
北京航天新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亦称航天二院283厂)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甄某曾在该厂任采购主管。
据检方指控,2013年5月间,被告人甄某利用担任该公司物资采购员负责该厂物资材料的对外采购、联系、协调、货款结算及预付等职务便利,为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从而收受航天物流有限公司物资二处处长孙某(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53万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沃尔沃越野车一辆。
2015年10月15日,甄某被侦查人员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纪委带走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车辆是孙某出钱买的,车牌虽然是他提供,但也是别人的,自己仅是借用该车,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调查,涉案车辆的购车指标系王某所有,2012年下半年,王某将该购车指标以3万元卖给周某,后周某将该购车指标无偿提供给甄某使用。
供述 自己出指标对方掏钱购车
甄某供述,他主要负责解决疑难短周期物资的采购,还负责紧急物料的协调、解决和采购。生产处主要是从航天二院物资部及航天物流中心采购,最近每年采购量都在千万以上。
2011年,甄某认识孙某,当时孙某担任航天物流中心物资二处的副处长,他代表公司和航天物流中心对接。孙某曾给他报销过一些吃饭的发票,还出钱买了一辆价值50多万元的沃尔沃越野车。
“我曾跟他说过还车,但孙某让我先开着。” 甄某辩解称,2013年上半年,他询问孙某个人需不需要买辆车,孙某没表态。后孙某说,“要不一起买辆车用,我出钱,你出牌子。”2015年5月,他们去4S店,由孙某负责提车、上牌、交税、上保险等手续。后孙某把该车及相关手续全给了甄某。
自2013年6月起,该车便由甄某及其妻子驾驶。后甄某供称,孙某出事后,他着急把车卖出变现,把钱给孙某家里。他准备把车卖给他们厂长耿某,车款定在40万以内,后耿某多次提出将车款给他,他因为没想好怎么处理车款,就一直没收。
证言 甄某多次暗示提及买车
据航天物流有限公司物资二处处长孙某称,他和甄某公司主要的业务是销售金属材料,主要和甄某对接。
2013年3、4月,甄某说他手上有几个闲置的买车指标,问孙某需不需要,孙某称不需要。几天后,甄某又问,后来又建议孙某部门买一辆车,并称如果部门不用,可以给他用。孙某说,这时他就明白甄某是想让其给他买车,于是孙某就称可以买一辆,但是自己确实不需要,就先给他用,其实就是给甄某买一辆车。
孙某开始提出一些适合单位使用的公务车或商务车,但甄某都不同意,他提出的都是适合家庭或个人使用的车。后两人一起去选购车辆,最终确定了一辆新的沃尔沃。
10多天后,4S店让孙某去提车,孙某给甄某打电话,称手头钱不够,只能先带30万,剩下的钱由他先付,过后再给他。办完后续手续后,孙某把剩下的20多万元现金和车以及所有的手续一起交给了甄某。“上述钱款都是单位的公款。后来我从未开过此车,也没见过此车,甄某也没有向我提过此车。”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