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中院:家暴因举证不充分认定率仅一成

2016-11-02 06:25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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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家暴因举证不充分认定率仅一成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首次专门立法。11月1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情况。自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各级中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只有10%的案件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三中院表示,认定率低的原因是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此外三中院介绍,认定家庭暴力要综合考虑各因素,但不应将轻微的家庭纠纷认定为家庭暴力。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应准予离婚。

因证据不充分

致家庭暴力认定率低

11月1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三中院表示,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其中有198件案由是离婚纠纷。就施暴主体而言,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这一类型案件为187件,占比高达89%,男性主张女性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占比为11%。就行为方式而言,殴打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案件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支持率仅为23%,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三中院认为,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不充分。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仅为17.3%

轻微家庭纠纷

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三中院介绍,法律规定,只有在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家庭暴力”。此外,要区分身体有形暴力与精神暴力,对身体有形暴力的行为强度、危害后果并无限制性要求,而对谩骂、恐吓等形式的精神侵害,则要求以经常性的方式实施。

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对在一般人看来也属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认定家暴

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受害方

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被纳入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此外,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受害方。

对子女抚养权而言,“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统计案例当中,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由己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共有76件,法院判决支持的有34件,占44.7%的比例。施暴者并不必然丧失抚养权,但法院应结合其具体施暴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分析其个性特征,进而确定是否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是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及义务,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否定其该项权利。但在未成年子女心理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驳回施暴者探视子女的诉讼请求。

受害人可向法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中院建议,家庭暴力发生后,如双方能进行沟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录音、录像保存。如自行和解不成,受害人要勇于寻求外力干预,努力通过他人等进行调解,这些参与调解的人的证言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

在暴力情节比较严重、情势紧迫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询问笔录和医院病历都可作为相关证据。受害人在家庭暴力发生前后要留意获取与保存证据。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在24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家暴的人,可以起到及时隔离、制止暴力,避免暴力升级的作用。

文/本报记者 杨琳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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