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通州检疫局动植科工作人员崔某身为检疫局的公务员,收受多家进口企业和个人感谢费共计11万余元,案发后积极退赃和主动交代获轻判。通州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52岁的崔某因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通州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5年,崔某在通州检疫局动植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进口活体动物、遗传物质进行检验检疫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进口单位及个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于检验检疫过程中收受李某甲给予的7.5万元、某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给予的0.23万元、某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潘某给予的2.3万元、某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给予的0.8万元及诺基亚点读机一部(购买价2596元)。
2015年10月13日,崔某被侦查人员自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带至通州检察院接受核查,后崔某主动供述了上述受贿事实。
庭审时,崔某表示认罪。在法院审理期间,崔某将违法所得11万余元退回。
判决
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获轻判
据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政府机构,属公务员,是为国家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部门。职责是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的检查,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法院认为,崔某作为通州检疫局动植科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检验检疫的职务便利,明知货物进口单位、个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仍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崔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传唤核查后,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通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已经退到法院的违法所得11万余元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