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原政委徐海峰,为了帮助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承揽工程,先后将原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某、原北京市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局长王某、原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某介绍给蒋某,为此徐海峰在7年间收受蒋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16万元。北青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海峰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
帮企业承揽工程 受贿116万
今年52岁的徐海峰1994年至2000年担任北京市十三陵林场场长,2002年调入北京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2006年3月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
徐海峰供述称,森林公安局主要有三个职责:一是负责涉林案件及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二是负责全市森林防火,三是负责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1994年,他被调到北京十三陵林场担任场长,和蒋某是上下级,后蒋某离职成立了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做绿化工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徐海峰在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因工作关系与原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某、原北京市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局长王某、原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某等人建立联系,后利用上述便利条件,接受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的请托,通过史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职务行为,为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承揽金田郊野公园项目、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蒋某给予的人民币104万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万余元。
收20万元“年货” 国外考察收美金
徐海峰称,2009年春节前,蒋某到他家中拜年并带了年货,蒋某走后,徐海峰发现年货袋子里有20万元现金。他妻子让他把钱送回去,但他只是当天给蒋某打电话寒暄了几句,后他将这20万元都用于买股票了。对于蒋某送钱的原因,徐海峰认为是2008年他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某介绍给蒋某,史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蒋某承揽了大量的园林绿化工程,另外,他帮助蒋某协调并顺利承揽了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
2014年,徐海峰和蒋某等人去天津打高尔夫球,蒋某在球场给了他3万元现金,他将这些钱用于自己日常消费。2013年7月,徐海峰和史某、蒋某等人去瑞士和土耳其考察,在出国前去机场的路上,蒋某在徐海峰的车里给了他1万美元,他将这些钱用于在国外期间的消费,剩下一些给了妻子。2014年八九月份,徐海峰的女儿被学校公派到爱尔兰交流学习,他让蒋某到机场帮忙协调女儿行李超重的事,事后他看到蒋某给了女儿一个信封,他当时就知道里面是钱,具体数额其不清楚,他被调查以后才知道当时蒋某给了1万美元。
蒋某的证言显示,徐海峰一共帮他协调过两个项目,一个是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金额600多万;一个是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金额是400多万元。
史某的证言显示,他给蒋某介绍了很多工程,并多次收受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万元和1.5万美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
116万元已退赃 一审获刑5年
本案庭审的时候,徐海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他认为自己只为蒋某介绍了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两个项目,收受蒋某的其他钱款应属于违纪行为。
案发后,徐海峰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赃款人民币116万元。法院认为,徐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徐海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海淀法院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海峰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116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