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地铁因为信号灯发生故障急停,导致27岁的小丽(化名)颅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对赔偿协商未果,小丽将列车所属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90%的责任,赔偿小丽11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
今天(15日)上午,这起以紧急制动导致乘客摔伤的二审案件,在二中院开庭。在法庭上,地铁方不同意赔偿,乘客方称对方应担全责。
案情还原 乘地铁被摔成颅骨骨折 乘客索赔24万
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小丽家住东城区工体附近,每天乘地铁上下班。
2015年1月14日早晨8点,小丽进了地铁2号线。大约8点半,地铁列车从东直门驶出,开往雍和宫站,这时,列车突然停了,小丽因为惯性摔倒在地,脑袋磕到地面上,稍微清醒点后,小丽向地铁的派出所报警。当日,小丽至东直门医院就医,诊断为鼻损伤、鼻出血(鼻衄)、急性鼻炎。医生让小丽拍了片子后回家。
回家后小丽一直不舒服,第二天再次到东直门医院检查,大夫告诉她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右侧眶外侧壁骨折,小丽住院治疗了20天出院,大夫开具了5个月的假条。因为生活不能自理,小丽母亲只好请假照顾女儿。小丽说,她事后得知,列车急停是因地铁信号发生了故障,她出事后住院的费用是地铁三分公司支付的,但之后的复查费是自己出的。
2015年11月左右,小丽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因对赔偿协商未果,小丽将地铁三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2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判决 地铁担九成责任 乘客未握扶手担责一成
该案一审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地铁三分公司承认小丽是乘坐该公司地铁时摔伤的,但地铁三分公司表示,从监控可以看出,事发时小丽在车厢内低头双手玩手机,没有扶扶手。车厢内贴有安全提示,也循环播放安全广播,被告已尽提示和管理义务。小丽作为成年人,自身应有注意义务,被告表示本次事故中小丽有重大过错,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按照20%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乘坐地铁,因列车紧急制动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原告乘车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90%的责任。
对于小丽出具的北京安定医院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此次事故是否必然导致小丽抑郁,小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该部分医疗费用法院不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小丽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不服上诉。
上午现场 地铁方不同意赔偿 乘客方称对方应担全责
上午9点40分,庭审开始,小丽没有出庭,而是委托父亲和代理人应诉。地铁三分公司也是代理人出庭。
地铁三分公司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我承担九成的责任,我们认为不合理,我们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承担的责任比例改判,另外我们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小丽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紧急刹车这样的情况发生,“你坐公交车、地铁怎么可能不知道车子会紧急刹车呢,你应该遇到过。”
代理人称,“事后从当时的录像中可以看到,小丽从上地铁后一直都没有扶扶手,从车开到车辆紧急制动发生,在3分钟内小丽都没有扶着。因此地铁方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地铁方表示,因为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已经包括在这里面了,所以不应该再赔偿精神损失费了。
对于地铁三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小丽父亲表示,小丽乘坐地铁时,因为列车紧急制动致伤,小丽没有责任。一审法院应该判决地铁方面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对方承担九成责任,“因为我们急于拿到赔偿,因此没上诉。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5000元,是在法院的调解下,我们认可了,但地铁三分公司认为不应赔偿,我们不认可”。
记者从当时的录像中看到,小丽从东四十条上了车,其身后也有一名女孩没有扶扶手,小丽右侧一名男子也没有扶着扶手,3分钟后,列车突然刹车,乘客们身体都摇晃起来,小丽背后女孩被人一把抱住,小丽则向右侧倒地。鼻子、手等流血。
在法庭上,法官问地铁三分公司事发当天2号线最高时速是多少时,地铁方面的代理人表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时速是80公里,车辆全部处于自动设置模式,但实际上2号线列车时速定在72至73公里之间。”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