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取消拼车引纠纷 司机起诉滴滴公司索赔两万

2016-11-27 14:17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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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拒取消拼车引纠纷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因乘客没有在预定地点等候,也未取消订单,滴滴司机庞先生因而与乘客就谁应该主动取消订单产生纠纷,遭到乘客的辱骂。庞先生认为滴滴公司平台设置不合理,取消订单需支付费用的设置造成他与乘客均不愿主动取消订单,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故将滴滴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车费损失和名誉损失等2万余元。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为庞先生并未运送乘客,其主张的车费并非其实际损失。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庞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回顾 双方拒取消订单 司机称损失车费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系APP“滴滴出行”的运营商,2015年12月份,庞先生注册成为了“滴滴出行”中“滴滴打车”的司机。

2016年8月22日21时36分,有乘客使用“滴滴打车”平台呼叫用车,庞先生接单后到达了乘客预定地点,但乘客表示其并未在该预定地点,双方就应该由谁取消订单产生矛盾。庞先生称该乘客要求他取消订单,并对他开始长时间的多次辱骂,使其人格、名誉严重受辱。

因系拼车,庞先生称他在该乘客并未上车的情况下便开始了计费,然后接送下一位拼车乘客,直至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其本人回到家后才终止了此次行程计费。根据计费,此次行程的费用为290元,其作为司机应得179.7元。因乘客投诉,滴滴公司将290元车费退还给了乘客,他未获得相应车费。

因拨打滴滴公司的客服电话投诉多次未果,庞先生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滴滴公司赔偿其个人车费损失179.7元、误工费5000元、名誉损失费2万元。

滴滴辩解 未实施侵权行为 不承担原告损失

法庭上,滴滴公司辩称,公司不是侵权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并导致发生损害,不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损失。“网络预约用车的发起和取消均由用车人和车辆方通过各自的端口进行操作,我公司无权参与。双方未能履行预约用车合同,但是原告和用车方均未取消订单,因此才导致原告未能收到车费。”

滴滴公司认为,名誉权侵权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庞先生也明确了系乘车人对其长时间多次辱骂,故公司并非名誉权侵权行为人,因此其主张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庞先生主张其起诉滴滴公司的依据为“滴滴打车”平台设置不合理,如果作为司机的他取消订单要扣钱,所以他没有取消;而客户取消也有损失,故客户也没有取消。在双方都没有取消订单的情形下,双方产生矛盾,才导致他被客户侮辱谩骂。

滴滴公司就此解释为,取消订单之所以会产生费用,是为了保障司机和乘客不能随意取消订单,保障双方的权益。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庞先生作为“滴滴出行”APP中“滴滴打车”部分的司机一方,因与乘客就谁应该主动取消订单产生纠纷遭到辱骂。其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合同纠纷,但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与滴滴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庞先生主张滴滴公司平台设置不合理,取消订单需支付费用的设置造成他与乘客均不愿主动取消订单,导致其被乘客辱骂,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上述平台设置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

另外,根据庞先生自述,对其辱骂的是呼叫用车的乘客,被告公司亦非侵权人。故无论庞先生现主张滴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抑或是承担侵权责任,其诉讼请求均缺乏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被告违约行为的存在及侵权行为的成立。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庞先生并未实际运送该乘客,其主张的车费并非其实际损失。庞先生主张的误工费及名誉损失费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对于庞先生要求滴滴公司赔偿其车费损失、误工费、名誉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  作者: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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