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 颜某在乘坐滴滴司机廖某的车辆期间,因道路拥堵开启车门下车,恰与骑车人秦女士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昨天(11月30日)下午,这起北京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件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颜某与滴滴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在庭后发布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报告,就涉诉案件中的典型问题做出释疑和建议。
事件 网约车突开门 骑车人受伤
6月17日8时40分,廖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海淀区小营西路附近,因车辆拥堵,在停驶等待过程中,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秦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秦女士人身及财产损害。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秦女士诉至法院,向司机廖先生、乘客颜女士、滴滴公司及两家相关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廖某认可其驾驶的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他认为事故后果应由颜某负全责。颜某则称,开车门下车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就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虽然在该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该车辆事发时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车主也未将该情况通知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乘客与滴滴公司各赔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颜某开车门下车时,廖某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颜某作为车辆乘客,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廖某与颜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廖某系在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合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万余元,颜某与滴滴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4千余元。
法院通报 网约车事故 平台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宣判后,海淀区法院专门对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情况进行了通报。据介绍,该院目前共受理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7件。法官预测2017年的收案量会有较大增长。法官介绍,上述7起案件中,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
此外,针对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处理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法官也给出了建议。
1 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
建议: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可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2 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
建议:网约车和代驾业务侵权案件,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3 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
建议: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4 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
建议: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5 线上、实际驾驶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建议: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