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宁) 三中院昨日(7日)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该院行政庭共审理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217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计54件,已超过案件总数两成。
三年中,撤回上诉案件数量非常少,说明此类案件的协调化解难度较大。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3件,判决确认违法42件,判决限期履行查处职责1件;判决确认违法同时判决行政赔偿6件;判决确认违法同时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1件;判决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1件。
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的被诉机关主要包括:规划委员会、乡镇政府、城管执法监察局、国土局。
从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看,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截至11月30日)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分别达到23.93%、25%、31.91%。可以看出被诉行政机关执法的规范性不高,且三年来未有明显变化。
败诉有因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判决撤销的,有因超越职权并违反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而绝大多数确认违法案件均系程序原因。被诉行政机关乡镇政府,在查处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案例 镇政府发拆除公告 法院判决越权违法
2003年4月16日,程某购买位于某村的正房8间、倒座房8间、小厢房及配套围墙,后程某及家人一直在此居住。2013年6月15日,程某以房屋年久失修多处漏雨为由,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农村翻建房申请书》,申请翻建正房中的2间,该村委会虽同意翻建,但程某最终未获得相关部门的建房许可手续。
2013年8月9日,程某将上述房屋中的北房东侧2间、南房东侧2间及东厢房2间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于同年8月25日左右竣工。2013年8月19日,涉案建设所在地镇政府接到针对程某重新建设上述房屋的群众举报后,于当日向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电话举报,并协助执法人员到现场勘验。
同年8月23日镇政府与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共同向程某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即本案被诉公告),责令其于2013年8月26日18时前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程某对镇政府与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的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被诉公告。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占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故对该地块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系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的行政职权,镇政府与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共同作出被诉公告,镇政府属超越职权。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程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能证明程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及镇政府在被诉公告中没有写明法律依据,对该行为依法应判决撤销。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撤销被诉公告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公告的作出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