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民警收54万为12个外地孩子落户 一审获刑四年半

2016-12-16 14:2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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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民警卖户口获刑四年半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曾在延庆分局千家店派出所任户籍民警的康某,利用职务之便,为12名外地孩子办理了北京户口,收受黄某、俞某平等人给予感谢费共计54万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16日)获悉,延庆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行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俞某平和俞某英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    收54万为12个外地孩子落户

45岁的康某是北京市人,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系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千家店派出所民警。45岁的黄某是浙江省瑞安市人,在北京开了一家眼镜店,46岁的俞某平与黄某是同乡,在北京红桥市场租赁了一个摊位,51岁的俞某英是浙江省瑞安市人,案发前无业。3个浙江人原本和康某不认识,但是为了北京户口,4人同时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康某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千家店派出所户籍内勤,是千家店派出所办理户口的专职人员,负责千家店派出所辖区内户口变动的统计、登记、上报工作。2007年,康某违反北京市公安局印发的《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为被告人黄某的未成年子女及黄某的浙江籍同乡的未成年子女共12人办理北京市户口,收受黄某本人及黄某代其同乡所送的财物共计54万元。

老乡当中间人截留39万好处费

最初是黄某找康某办理北京户口的。黄某有2个孩子,出生后两个孩子都在黄某的老家浙江省瑞安市原籍上了户口,按照规定,两个孩子不符合在北京市落户的条件,而黄某找到康某为其子女办理北京市户口。康某受托后,利用其在千家店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之便,为黄某的孩子办理了户口。

康某采取的方式为,康某在未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管理系统内,以补报往年出生的形式进行操作,编造千家店派出所辖区内的一户村民作为黄某等人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的户口落户在这户村民家。户口办好后,黄某于2007年3月17日给了康某12万元。

得知黄某为孩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之后,黄某的老乡俞某平找到黄某,要求黄某“想办法”,为其大儿子办理北京户口。黄某找到了康某,用同样的办法,康某编造千家店派出所辖区内的村民焦某为俞某平大儿子的监护人,于2007年4月28日为俞某平的儿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2007年5月2日,俞某平通过银行给黄某转账16万元,次日,黄某将16万元转给了康某。

俞某英和俞某平是亲戚,在得知俞某平的大儿子办了北京户口,因此找到俞某平要求给自己的女儿也办理北京户口,于是俞某平找到黄某,黄某再次找到康某,康某用同样的方法,将俞某英的女儿户口落在了千家店村民李某的家中。2007年8月1日在拿到户口的当日,俞某英将18万元转给了黄某,而黄某私自截留了8万元,只给了康某10万元。

得知黄某等人给孩子办理了北京户口,于是同乡们纷纷找到黄某,也要求给自己的孩子办理北京户口,于是,黄某找到康某,康某用同样的办法,于2007年4月至10月期间,先后为方某等8人办理了北京市户口,之后,康某从黄某手里拿到这8个孩子父母给予的好处费16万元,但康某没有想到的是,8个孩子的父母给的钱并不是16万元,而是给了47万元,黄某截留了31万元据为己有。

案发    7年后户主称不认识落户小孩

2007年违规办理了户口后,一直都没有发现,但是7年后事情败露。

2014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人口管理中队在检查局属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时,发现薛某于2007年5月23日以补报往年出生的形式,落户在千家店派出所所管辖区河南村某户里,民警经与该号户主核实,该户主表示并不认识落户的孩子薛某。而办理落户手续的是民警康某。于是人口管理中队将线索转至延庆分局刑侦大队。

经过5个多月的侦查,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2015年6月康某被抓。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康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于2015年6月23日将案件移送延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5年6月30日,黄某亦被传唤,同年11月24日俞某平被抓,2016年1月27日俞某英涉嫌行贿罪被抓。2016年1月29日,黄某将其截留的31万元上交。

判决     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获刑四年半

在庭审中,康某认可自己违规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实,但不认可检方对其受贿的指控,他提出收取黄某的款项系个人借款。而黄某、俞某平和俞某英都表示认罪。

根据在案证据、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认定康某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康某辩解其收受的款项系个人借款,但双方并无借贷手续,康某至今未有任何还款行为,且康某违规办理户口登记的时间与其收受数笔款项的时间处于同一时段,均为次日、隔日或相距仅数日。康某的辩解与本案其他被告人能够相互印证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不符,故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受贿款,对康某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审核、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中,故意违反户籍管理制度,滥用职权,造成大量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登记在北京市,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刑罚处罚。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在办理上述人员户口登记过程中,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违法所得54万元,依法应予没收。

被告人黄某、俞某平、俞某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黄某从行贿款中截留的31万元,系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涉案金额及认罪态度等因素,在量刑时亦将酌予区分。

法院还认为,本案康某受贿、黄某、俞某平、俞某英等人行贿的事实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前,本案涉及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针对本案的具体案情,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对各被告人处刑较轻,故对本案被告人受贿、行贿的行为,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据此,延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俞某平和俞某英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继续追缴康某违法所得54万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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