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出新范本 出卖人需对权属合法性作出承诺

2016-12-17 14:3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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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出新范本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陈斯)重大房屋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并赔偿,出卖人需对房屋权属的合法性及不存在一房两卖、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等进行承诺等。记者昨天(16日)获悉,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工商局发布新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推行使用。示范文本新增了多项提示性条款。

此次示范文本修订,将《物权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条款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约定等内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示范文本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减少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明确了与商品房有关的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强调了房屋交付环节的房屋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以解决买卖双方信息失衡问题。

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已通过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住建委网站(www.bjjs.gov.cn)、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公布,当事人等可从网上查阅、下载。北京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自2017年1月1日更新签约模版,合同当事人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网签。

值得关注的是,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合同文本。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丽娜律师表示,虽然合同示范文本无法律强制性,但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针对商品房交易中出现的一些亟须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设计了大量提示性条款,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造成的利益失衡,能更好地维护了双方交易平等,尤其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合同亮点

增加车位等基础设施的交付条件:细化商品房的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约定,提示双方当事人事先明确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违约责任。对基础设施设备,如出卖人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对于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需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增加了小区内绿地率、物业服务用房、规划车位、车库等设施的交付条件。

重大房屋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并赔偿: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表示,示范文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其他质量问题”、“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四类,并分别设置了违约责任条款。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不合格属房屋重大质量问题,买受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

出卖人需承诺“不一房两卖”:首都经贸大学赵秀池教授表示,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出卖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出卖人对房屋权属的合法性及不存在一房两卖、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情形进行承诺。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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