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500余万元,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曾担任八方达公司总经理的景长华,被四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回顾 公交集团原副总涉多项罪名被逮捕
现年57岁的景长华大学学历,曾先后担任八方达公司总经理、公交巴士公司董事长,2011年4月担任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北旅时代商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景长华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公交集团为市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2008年5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八方达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公交集团独资。
2011年1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交巴士公司变更为北旅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景长华,由公交集团独资设立,公司性质为公交集团独资设立的国有旅游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1 虚增油耗设账外账 套3820万自己支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景长华在担任八方达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将公司当年利润作为公司生产成本予以核销,指使他人采取虚增经营所需油耗的方式,向中石化北京分公司采购柴油共计6508吨。
2010年7月,景长华调任公交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公交巴士公司董事长,负责筹建北旅时代公司。景长华决定,采取签订代销协议的形式,将其中的6000吨柴油售予潞安公司,套取售油款3820万余元,存放在潞安公司,由景长华个人支配,用于北旅时代公司的经营。
证人邹某在证言中称,2007年至2009年八方达公司利润指标完成得都比较好,景长华安排公司财务部门每年在中石化多买一些油,并存在中石化,三年累积下来3000多万元。
2010年,景长华升任公交集团副总经理兼北旅时代公司董事长,因为当时北旅时代公司经营困难,景长华就私下找到邹某和王某,说想把这笔油款带到北旅时代公司,通过这个变相的方式支持北旅时代公司,邹某说除了自己和王某外,其他人不知道将这笔油款转给北旅时代公司的事情。
邹某表示,八方达公司对重大资产的处置是需要上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但这笔油款的转出没有上会讨论。景长华安排转款的方式,主要是将八方达公司截至2009年通过多购油量存放在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的油转给潞安公司,由该公司给北旅时代公司的运营车加油。由于北旅时代公司运营车辆比较少,无法很快消耗这批油,所以景长华让潞安公司把油卖掉,扣除相关税费之后,剩余油款归北旅时代公司使用。
而具体虚增油耗的方式则是让分公司在报油耗时,列两份加油单,一份记载事实上的加油数量,还有一份记载虚增的加油数量。八方达公司会把虚增后的油耗报给公交集团,也会把虚增后的油耗给审计看,审计是审计不出来的。
曾任公交集团原书记张某的证言显示,景长华跟他说在八方达公司有一部分油,想把这一部分油带到北旅时代公司,支持北旅时代公司的经营,他同意了,但具体怎么使用的没有给他汇报过。
案情2 休假旅游送红包用公款 出事前欲退钱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景长华在担任北旅时代公司董事长期间,从售油款中陆续支取5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潞安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证言显示,大概2009年或2010年,景长华给她打电话说“八方达公司在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有几千吨油,你帮我代销一下,卖完后钱先放在潞安公司,钱怎么用听我的,用钱时候我让北旅时代公司的财务联系你们单位财务”。
一两个月后,在这批油进库前,他们以潞安公司的名义和北旅时代公司签了代销协议。这个“代销”实际上就是他们帮卖油,卖油得来的钱放在其公司,但由景长华支配。她在这笔钱上只对景长华个人负责,如果没有景长华对她的通知,任何人都不能支取这笔钱。一般支取时是景长华先给打电话,告诉她用多少。
景长华的司机唐某的证言显示,他手里有一张银行卡,每次都是按照景长华的要求提取现金后交给景长华。2011年4月,景长华第一次出去旅游说要去福建,他取了3万元给景长华。
随后几年,景长华去大连、青岛、海南三亚、重庆等地,都是他取钱后在去机场的路上给了景长华。2011年至2014年,有4次景长华去参加婚礼,他按照景长华的要求,共取了6万元当礼金。
唐某说他经常会从银行卡里取出3到5万元现金放在包里备着,方便景长华日常请别人吃饭、购买东西或用现金时使用,银行卡是公司财务人员给他的。大概是2015年6月份,景长华给过他20万元现金,让他存到他手里的那张银行卡里,但还没来得及存,景长华就被纪委带走调查了。
案情3 近500万售油款用来违规发奖金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4年,景长华在担任北旅时代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发放“董事长基金”的名义,从售油款中多次支取现金,私分给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工和部分管理人员,共计482万余元。
北旅时代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证言中称,2011年初,景长华找她说因为北旅时代公司账上没有钱发放年终奖,需要从售油款3820万元中支取一部分现金给职工发放年终奖,2011年开始的每年春节前,景长华都向财务部门交代以“董事长基金”名义向北旅时代公司的部分领导发放钱款,每年都以现金形式发放。北旅时代公司总经理和书记比较高,有时会发七八万元,有时会发10万元,下属单位的经理、书记是五六万元,每年发放的金额都有不同。
多名证人的证言显示,北旅时代公司的工资是按照效益确定的,集团规定工资的额度,但发工资是用公司自有资金来发的,自负盈亏,效益好就发,但不能超过集团规定的上限等。集团二级单位的正职、副职乃至职工的工资,都应该是从企业账内的正常收入中支付,纳入工资总额,超出工资总额是不应该再发任何钱的。景长华用形成3820万元账外资金发奖金是违反国资委和公交集团有关规定的。
检方出具北旅时代公司奖金发放明细证明,从2011年至2014年间,公司共违规发放各类奖金共计500多万元,其中景长华个人分得6500元。
事发 被群众举报到巡视组 亲属代退缴数十万
景长华被抓缘于群众举报,根据该举报和市委第六巡视组转来的线索,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电话通知要求,2015年6月11日9时许,公交集团纪委将涉嫌违纪的景长华送到北京市纪委机关调查谈话。
在北京市纪委机关谈话期间,景长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事实,经北京市纪委决定,于2015年6月12日起对景长华采取“两规”措施。同年9月16日,景长华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四分检立案侦查。案发后,景长华亲属代景长华退缴款项共计62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景长华亲属代景长华主动缴纳罚金12万元。
庭审 辩护人提出发放奖金是企业经营行为
庭审中,景长华表示认罪,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景长华的辩护人提出贪污罪指控景长华四次出行累积消费10万元及6万元礼金应不予认定,案发前景长华交给唐某20万元中的7.2万元是景长华意欲归还的旅游用款,应将该笔7.2万元及唐某手里的0.83万元从指控数额中扣减等,法院未予采纳。
辩护人还提出,公交集团领导同意转油的情况下,景长华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给员工发放奖金,是企业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可以视为一种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的辩护意见。
法院查明,虽公交集团领导同意景长华将八方达公司的柴油带到北旅时代公司,但该转油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国有资产转移的相关制度规定,也致使该笔售油款形成无人监管的账外资金。
而景长华身为北旅时代公司的董事长,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涉案售油款480余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又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故景长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 因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判四年
法院认为,景长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其在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景长华所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景长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其个人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较小,且赃款已全部退缴,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所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予以从轻处罚。对景长华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景长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